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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全国各地大幅降温。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明确提到“低温津贴”。那么,有多少劳动者真正拿到了这笔津贴呢?记者调查发现,尽管劳动保障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低温津贴有明确要求,个别省份也制定了相关标准,但在实际中,这些福利只是“纸上权利”,并未落到实处。(11月28日新华社)
随着低温寒潮来袭,大多数人估计都有条件在“温暖如春”的空调房里办公或劳作。然而,诸如执勤的交警、送货的快递员及工地的施工员等一线劳动者,为了他人的便利、幸福及安全,却不得不顶着风雪、冒着严寒坚守岗位,空调房里的温暖对他们而言可望而不可即。虽然许多网友表示,这类“新时代最可爱的人”理应享受“低温津贴”,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中的许多人却从未领过低温津贴,甚至少有所闻,无疑令人唏嘘与反思。
有人说,低温津贴是好事者仿拟高温津贴创造出的“口头福利”。果真如此吗?大谬不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对低温津贴的发放进行了明文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冻伤”列入新增的职业病之一。2015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修订后公布,低温也被列为危害因素之一。可见,低温津贴与高温津贴一样,都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劳动权益。
然而,当高温津贴给越来越多的一线劳动者送去清凉时,低温津贴却并没有给低温下坚守岗位的劳动者带来温暖,原因何在?一则,那些低温下的一线劳动者往往“人微言轻”,在争取劳动权益的话语权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正常的合法的利益诉求常被漠视。二则,与国家对高温津贴的发放有着量化标准——劳动者在超35℃室外露天工作可领取高温补贴不同,低温津贴的发放缺乏操作性强的量化标准,其刚性不足而柔性十足,从而使得法定责任沦为“选择性施舍”,并未真正惠及低温下的一线劳动者。
众所周知,高温下工作容易对人造成中暑等短暂的显性伤害,而低温下工作对人体的伤害却是长期的、隐性的。在低温下长时间从事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不仅可能受到诸如冻疮、皮肤坏死等物理性损伤,更可能诱发下肢血管静脉炎等多种慢性病,甚至危及生命。从医学上讲,低温户外劳动者更应享有低温保护的权益。
说到底,低温补贴与高温补贴一样,都是对劳动者的健康权、休息权的关怀。要避免低温津贴沦为纸上福利,真正温暖民心,除了一线劳动者要自主增强维权意识,相关劳动执法部门要对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加强监管问责力度外,更为关键的是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漏补强,对发放低温津贴的温度标准、工作时长等因素进行量化规定,增强其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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