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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火不可能无休止地燃烧,因为暴力无法解决问题,不论对抗议者还是对治理者而言,寻求答案,更重要的,恐怕还在于冷静之后的思索和行动。
美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县大陪审团25日的一纸裁决,终于让美国国内非洲裔民众酝酿已旧的情绪爆发,蔓延成一场让全世界目瞪口呆的全国性骚乱。
针对骚乱,美国总统奥巴马称,此案暴露了“美国的问题”。那么这种问题到底是什么呢?律师出身的奥巴马将其归咎为法律“没有统一和公平地”施行于少数族裔;《时代》周刊9月发表的文章则认为,弗格森事件凸显的是美国贫富阶层间的“战争”,与种族无关。
上述说法各自有理,却也衍生出更多疑问:就整体而言,到底是制度化种族主义的必然还是一次街头对峙的偶然?就个案而言,公众仅仅由陪审团中黑白肤色人数多寡来确定其公正性是否是另一种不公正?就执行层而言,如果司法系统对所谓弱势群体特意倾斜,是否会导致逆向种族歧视,甚至穿着蓝色制服的警察本身会成为另一个岌岌可危的少数群体?
再沿着这儿把问题辩论开来,整个社会注定会大规模分裂,乃至《时代》周刊说,弗格森事件,不论显现的是种族、贫困还是控枪问题,由法律引发争议,恰恰是美国1%统治99%的终极手段。
所以,弗格森所暴露的“美国的问题”,并不仅仅是一个裁决是否公正,一部法律是否有种族歧视嫌疑,甚至也不是一套体制是否真的民主,而是一种思维方式。法治是国家治理的手段,一种更好和更民主治理的实现,它不应纠缠于弗格森事件并开出思路各异的药方,而是要让依法治国之“法”能够能有效地与“治”相匹配。从艾森豪威尔时代到肯尼迪和约翰逊时代,美国民权和种族平等发展之路,其实也就是这样一条不断修正治理之法的道路,现在又到了改变的时候。
弗格森所暴露的“美国的问题”,从面上说,是没有实现与现实治理相匹配的法治;从更深层说,则是没有意识到,美国并不是一个能够在治国理政规律中例外的国度,是没有意识到美国现有民主体制也存在不可回避的弊端。这道理对置身弗格森之外的旁观者也是一样,每个国家都会有自己的治理问题,如果将美国的法治体系视为不可动摇和改变的唯一范本,全世界通用,那么早晚也会患上一样的病,无药可医,很可能死得更快。
信奉多元主义的俄罗斯哲学家赫尔岑19世纪时便提出过一个当今西化人士极少想到的问题:“一个一直按自身道路发展、国情与西欧国家迥异、有着不同生活方式的国家为什么要去走老路,而且明知那条路会引向何方?”从这个意义来说,怒火不可能无休止地燃烧,因为暴力无法解决问题,不论对抗议者还是对治理者而言,寻求答案,更重要的,恐怕还在于冷静之后的思索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