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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人社部副部长信长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用人单位招聘时一定要“985”、“211”毕业生是人为抬高招聘门槛,反映出一些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我们有明确规定不得设立“院校歧视”。(5月21日《北京晚报》)
“院校歧视”人为制造了就业不公,堪称新型就业歧视。去年4月,教育部专门下发通知,严禁用人单位发布含有限定“985院校”、“211院校”等内容的招聘信息;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
用人单位热衷名校毕业生貌似“择优录取”,但问题在于用人单位将招聘对象限定在“985”、“211”,相当于提前剥夺了他们参与竞争的机会。就业公平的实质是机会公平——如果一个毕业生因为能力不行、素质较差而落选,这是正常;如果用人单位事先将一部分求职者排除在竞争之外,就构成了歧视。
尽管有关部门一再出台禁令,但“院校歧视”反而愈演愈烈。这件事确实有整治难度,绝非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就能管好。用人单位即使不把“985”、“211”列为公开的招聘条件,但还是有习惯性的歧视心理。口头上强调一视同仁,录取时再找个其他理由拒绝非“985”和“211”毕业生。这是目前反就业歧视的最大困境。
有了“985”、“211”评定,“院校歧视”更加泛滥。换言之,“院校歧视”其实源于高校的等级划分。如果用人单位的“院校歧视”是把大学毕业生分成三六九等,那么有关部门主导的高校等级划分,何尝不是把高校分成三六九等?
同样是国立高等学府,却被硬生生地划分出多个等级,并在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上区别对待,这也是一种“院校歧视”。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这种行政主导的“院校歧视”,才造成了用人单位的“院校歧视”。
在发达国家,没有由政府为大学分级的现象。大学名气、其毕业生质量,完全由市场认定。我国高校不仅有名气与资金投入的分级,还有行政级别的高下。如今取消高校行政级别是改革的大方向,但愿类似“985”、“211”的等级评定可以早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