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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副部长信长星日前表示,一些用人单位招聘时一定要“985院校”、“211院校”的毕业生,是人为抬高招聘门槛,既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人力资源的配置,同时反映出一些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因为我们有明确规定,不得设立“院校歧视”。(中国之声5月22日)
“院校歧视”是就业歧视的新变种。去年4月,教育部专门下发通知,严禁用人单位发布含有限定“985院校”、“211院校”等内容的招聘信息;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也发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人社部副部长信长星的上述表态,其实是对相关规定的重申。
有些人可能感到不解:用人单位招聘名牌高校的毕业生,这是正常的“择优录取”呀,哪里谈得上就业歧视?问题在于,用人单位将招聘对象限定为名牌高校毕业生,相当于事先将其他高校毕业生阻挡在竞争大门之外,使得他们连参与竞争的机会都没有。也就是说,就业公平的实质是机会公平——如果一个毕业生因为能力、素质问题落选,这是正常的就业竞争;如果用人单位事先将部分求职者排除在竞争之外,就构成了就业歧视。
值得注意的是,“院校歧视”是近十年间流行起来的就业歧视新变种。这不奇怪,因为自从有了“985院校”、“211院校”评定,招聘市场上才逐渐有了“院校歧视”。换言之,“院校歧视”其实源于高校的等级划分。
同样是公立高等院校,却被硬生生地划分出多个等级,并在政策和资金支持上区别对待,这其实也是一种“院校歧视”。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这种行政主导的“院校歧视”,才造成了用人单位的“院校歧视”。
世界上那么多名牌高校,却从没听说被政府划归某个等级,高校是不是有名、人才培养质量如何,应该由市场说了算。高校等级划分还类似于高校被赋予不同的行政级别,取消高校行政级别是改革的大方向,那么高校等级划分将何去何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