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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某校高三学生小刚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被立案调查。明光市检察院综合考虑该案事实、情节、嫌疑人态度和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在受理当天就作出了不捕决定,从而让小刚有机会赶上了今年的高考。(《安徽商报》6月9日)
乍一看,为让考生人生的“关键一考”,检方采取人性化司法,以刑事谅解撩动“法律的情愫”,令冰冷律法亦容人间温情。或为高考新添一道热门话题。
但仔细一想,透出的却未必是正向价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罪与非罪理当泾渭分明。若非律法能容之过,必难逃一罚。同时,思想问题与法律污点,也同样受到高考资格的限制。据高考相关规定,“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或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者”均不得报名参考。该生“连闯两关”,将释放出何种信号?人们到底该感激法外开恩还是该质疑报名标准?抑或在同样严肃的规则面前,道德与法律价值该如何转向?
其实,专就司法层面而言,猥亵行为并不排斥刑事谅解。只要符合“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且双方自愿,主观恶性小、教育、改造难度不大,以及未成年人非恶性案件”等法定条件,就可以激活刑事谅解程序。只要依照程序轨道行进,法内同样有情可言。
相反,借助“高考牌”包装出来的“法外开恩”,不仅无助司法正义,也会消解高考规则。试想,“迟到考生不得参考”的程序公正,较之犯罪违法貌似不严重,却直关多数人的教育公平。此事同理。或换个角度不难得知,即便小刚不存在“参加高考”特定背景,也完全可以依据法律不予批捕;而以此反推,倘若其罪无可恕,检方也不得以高考为名自由裁量、乱开“法律口子”。可见,司法正义之程序不可能炮制“例外之情”。
至此,检方“法外热情”助嫌疑人“赶考”的脉络渐已明晰。笔者敢断定,此绝非司法正义的“宣传品”,实乃媒体乱打“高考牌”的炒作噱头。非但对于高考是一种舆论负担,对于司法公正更是画蛇添足。故,为高考环境更安宁、话题更清洁,亦为还原司法公正的本来面目,还是别把“涉嫌猥亵罪不予逮捕”这样的事跟高考扯一块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