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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去除利益干扰让院士制度更纯洁
//www.workercn.cn2014-06-13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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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士制度的去行政化、去利益化改革,其实并不是一个简单孤立的仅关乎院士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一个与其他许多领域的行政化、利益化密切相关、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系统性社会问题

  中国工程院日前审议通过的《工程院院士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修订稿规定,今后,高校、企业等单位将不得提名院士候选人,仅工程院院士和工程院委托的包括中科协在内学术团体方可提名。而对于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不端等不合格院士,将被“劝退”。同时《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也作出了与此类似的修改(6月12日《京华时报》)。

  通过修订《章程》,两院同时从入口和出口两个方面,强化对院士的把关,这无疑是不断推动院士制度健全和完善的一个值得肯定的重大举措。具体来看,此次以“严进”“劝退”为主要内容的《章程》修订之所以值得肯定,除了在程序上确实有更严的把关之外,也在于这一更严把关,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利于从实质上去除院士制度长期存在的行政化、利益化问题,推动其回归学术荣誉本位,进而让院士制度变得更加纯洁。

  比如,在院士提名环节,只保留院士和学术团体提名两个渠道,彻底取消了此前高校、企业等单位的提名资格,有利于最大程度地避免来自这些部门单位基于行政权力或现实利益的各种干扰、公关,提高院士提名学术含量。而在出口环节,明确对品行不端的院士实施劝退,也有利于纯洁净化院士队伍。

  不过尽管如此,在充分肯定此次两院《章程》修订的同时,对于这一修订在推动促进院士制度完善,尤其是在确保院士制度去除行政化、利益化方面的价值,恐怕也不能太过高估。一方面,应该看到,现有的“严进”“劝退”等《章程》修订内容,主要仍是一些粗线条的笼统规定,还缺乏更加细化明确的操作细则。如对于“劝退”规定,“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不端”的具体内涵和界定标准是什么、启动实施劝退的具体程序又是什么,均未明确。而在这些细则尚未落实之前,劝退规定纯洁净化院士队伍的作用能发挥到何种程度,显然有待观察。事实上,此前在院士退出方面并非没有相关规定,但可操作性却很成问题,如饱受诟病的烟草院士,至今仍是劝而不退。

  另一方面,更须清醒地意识到,即便上述“严进”“劝退”规定都能得到充分落实,在当前的现实环境下,这样的措施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去除院士制度的行政化、利益化痼疾,事实上也是一个很难真正让人乐观预期的事情。如在院士提名方面,只保留院士和学术团体提名是否就足以隔绝院士遴选的行政化、利益化倾向?恐怕并不完全靠得住。比如,院士在使用自己的提名权时,也可能受其所在单位如高校、企业的影响和干扰,而学术团体也是如此,因为这些学术团体不仅同样会受行政、利益因素干扰,而且它们本身往往也是高度行政化、利益化的。诚如秦伯益院士指出的,“一旦哪个人被学术团体或院士提名了,其所在单位还是可能会去帮他(她)公关”,“学术团体就一定比行政单位靠谱吗?”

  这再次告诉了我们这样一个事实,院士制度的去行政化、去利益化改革,其实并不是一个简单孤立的仅关乎院士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一个与其他许多领域的行政化、利益化密切相关、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系统性社会问题,如教育、科研等领域的行政化、利益化。因此,要想去除院士制度的行政化、利益化,不可能仅靠自身的单兵突进,而必须同步系统化地全面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如教育和科研体制、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去行政化、去利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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