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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加大对拐卖儿童案件中买方的惩处力度,其目的正是为了更好预防犯罪,保护儿童人身权益。因此,重罚严惩买家不应是单一的法律手段,而是应有相关配套措施
从最近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儿童拐卖案件的重刑率看,在惩处人贩,打击拐卖行为方面不断加码,情节严重的已经被判处死刑;但就整体而言,打拐形势依然严峻。一部分法学界人士包括部分被拐儿童亲属则认为,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是因为现行法律对买家惩处过轻,他们呼吁应该修改相关法律对买家“定罪”,实现“买卖同罪”,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儿童拐卖(5月31日央视)。
在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中,人贩子固然十分可恶,但若没有买方的参与,犯罪链条也无法形成。所以,在严厉打击人贩拐卖行为的同时,加大对买家的惩处力度,对于遏制拐卖儿童犯罪,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然而,买家在“重罚”的威慑下,是否会为了逃避惩处,通过禁锢、暴力等方式对待被拐儿童,由此造成被拐者受到的伤害加深或形成二次伤害,令人担忧。
加大对买家的惩处力度,甚至实现买拐同罪,这种想法的出发点无疑是正义的。但参与拐卖犯罪的人贩和买家的反应可能会更加直接,既然买拐都要付出沉重代价,买卖双方便成了一条绳上的蚂蚱,都会试图帮助对方隐匿罪行,销毁犯罪证据,从而实现对自身的保护。这时,他们可能会通过更隐蔽的交易方式,来逃避法律的追踪,也可能加强对被拐者的禁锢和恐吓力度,来防止买卖人口的消息走漏。如此一来,在拐卖人口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为防止被拐者逃走或报警,有可能会在更隐蔽、更艰苦的条件下藏匿、转运被拐者,或者以更为严密的禁锢和更为严厉的暴力对待被拐者,这些都容易对被拐的儿童造成进一步的身心伤害。可见,如何避免二次伤害的形成,使买拐同罪对被拐儿童起到切实的保护作用,是当前立法迫切需要考虑的现实问题。
我们加大对拐卖儿童案件中买方的惩处力度,其目的正是为了更好预防犯罪,保护儿童人身权益。因此,重罚严惩买家不应是单一的法律手段,而是应有相关配套措施,来保障被拐儿童的安全和利益。例如,完善对拐卖儿童犯罪的举报途径,严密保护举报者的隐私并适当予以奖励,从而使拐卖儿童犯罪遭遇全民围攻之势,令买卖双方都无所遁形。当绝大多数拐卖犯罪无法逃脱法律的惩处时,才真正对这种犯罪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
总之,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法律的严惩能够震慑一部分人,但只要拐卖儿童犯罪的买卖需求还存在,就无法从根本上消灭拐卖行为。而面对可能遭遇的法律严惩,拐卖儿童犯罪的买卖双方,都有可能采取更隐蔽的犯罪手段来逃避打击,进而会对被拐者形成二次伤害。所以,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法律的严惩必不可少,但绝不能孤立地依赖严惩来消灭拐卖犯罪,应运用更为全面综合的手段来惩治并预防犯罪,更好保护广大儿童的人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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