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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福建一幼儿园内发生虐童事件,一名4岁男童耳朵被订书机钉穿,消息一出,舆论震惊。就在同一天,北京、河南也发生幼儿园虐童事件。很难想象,在本该洋溢欢声笑语的地方,恶行是如此的离奇而恐怖,这些孩子或许还咿呀学语地念着“人之初,性本善”,却又见识了人性之恶。
福建虐童事件很快就有了处理结果,据当地通报,涉事教师被辞退,并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停职处理。公众会问,然后呢?从法律的尺度衡量,钉伤耳朵不足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到不了入刑的程度,这个事件怕要草草收场了。但是,拔掉耳朵上的钉子容易,儿童心里的钉子和社会良心上的钉子又该如何拔掉?
我国刑法中的虐待罪,仅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幼儿园不处在这一范畴。《未成年人保护法》也缺乏配套的操作细则,始终落不到司法实践的前端。因此当幼儿园发生虐童事件,舆论谴责汹涌而至,却发现法律法规提供的选项只有数日拘留、千元罚款、辞退停职甚至转学退费等几个选项。观念的水位不断上涨,对虐童事件的容忍度越来越低,法律上的短板也就愈加显得刺目。
有观点认为,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发,一个重要原因是幼儿教育的发展欠账,公立幼儿园容纳能力不足,致使民办幼儿园无序扩张甚至无证经营,教师素质难以保证。这确实解释了一部分问题,但无论幼儿园如何正规,教师聘用如何精挑细选,在法制约束不力的情况下,恶行都好像牛栏里的猫,很难保证不跳出来。童年心理的灰暗是不可逆转也是难于补救的,在补足欠账的时间差里,我们不能眼看着儿童遭受侵害的风险系数逐渐累积。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在一个社会中,弱势群体在保护层级上的高度,就是社会文明所达到的高度。对于抵抗侵害的能力、表达吁求的能力都几乎为零的儿童来说,他们格外需要保护。谁来守护幼儿园里的童年,是奔走呼号的个人团体,也是犀利敏锐的舆论监督,更是能真正挡在儿童身前并严厉惩罚那些“坏人们”的法制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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