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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积极与国际接轨,通过加强对运营人员、校车司机等人的管理,强化“人”的管理,加大法律约束力,“倒逼”他们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效应就值得期待。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了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新草案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当下中小学生校车事故的发生,多伴随有超速、超载现象。比如,甘肃正宁“11·16”特大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李军刚“指使他人严重超载驾驶”。另据报道,我国校车数量严重不足,特别是农村地区超载问题比较严重。“34座的校车挤118名孩子”“19个座位的客车搭载79名小学生和学前儿童”等报道屡见不鲜,以至于教育部紧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中小学幼儿园确保校车安全,严禁超载。
尽管《校车安全条例》已将校车安全提升到了国家法治高度,但由于基层学校仍然存在“用二手车代替校车”“拼装改装面包车当校车”等问题,加之撤点并校导致的中小学生交通问题日益严峻,学校对校车司机的资质、审核把关不严,对社会车辆的运营资格缺乏准确把握,校车安全规定还是被“虚置”和“稀释”了。个别人、个别地方甚至为了利益,疯狂超速超载,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
治理校车,既要严管学校,更要“打七寸”——管好车辆运营者、校车司机等。毕竟,《校车安全条例》等法规能否落实到位,作为一线运营者的车辆管理者和校车司机是关键。他们的责任心和安全敬畏感强了,只有不折不扣地执行相关安全规定,校车安全才能得到更多保障。
“严重超载超速的或可被处拘役”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运营者和司机构成了严重超载,就要被处以危险驾驶罪,处罚非常重,和自身经济利益挂钩了,运营者和校车司机就不得不将交通规则摆放到重要位置,他们也就不敢轻易违反。只有运营人员和校车司机成了校车安全的监督者、维护者,校车安全系数才能提高。
对校车司机等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在美国,成为一名校车司机,“你得具有商用车驾驶证,然后才能参加校车专门的笔试和路试。通过之后将进入专门的地方进行无人校车演练,熟悉校车的一切相关流程和紧急救护知识,校方才会认真监督这一过程并予以评价。而正式的校车司机得接受随机的酒精检查、药物检查乃至身体检查和生活背景考察,确保其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完全合格”。日本对校车司机的要求非常严格,“十年以上没有交通违章记录,而且有过社会服务经验的司机,才有可能成为校车司机。有些学校甚至会对应聘司机进行心理测试,考查他们的情绪管理能力”。我们应积极与国际接轨,通过加强对运营人员、校车司机等人的管理,强化“人”的管理,加大法律约束力,“倒逼”他们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效应就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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