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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2015年7月4日上午,曙光中学校外发生一起学生因矛盾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受害人郑某经送往乡卫生院进行抢救无效死亡。其同学表示,郑某的学习成绩优异,在学校表现乖巧,事发疑因考试期间郑某未给同学抄袭而遭殴打。
几名学生伙同在一起,围殴、侮辱一名同学,手段极其残忍,这是近来发生的校园暴力案的共同特点,甚至有的还在殴打、侮辱同学时录像,随后把视频发布在网上炫耀。最近一段时间来,类似的校园暴力案件已经发展到令人发指的地步。针对频繁爆发的校园暴力事件,不少人指出,这与中小学校对学生没有惩戒教育有关——近年来,由于不准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很多学校的老师,在教育教学中,已不敢再对学生进严格管理,连正常的批评也没有了,这导致有些学生的不良行为习惯无法得到及时纠正,也助长他们的恶劣习气。在笔者看来,这确实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如果对犯错学生没有惩戒教育,就不可能惩恶扬善,也无法让学生形成规则和法律意识。
我国中小学对学生的惩戒教育,出现目前这种状况,关键在于没有明确处罚学生的主体和程序。从以前教师动辄对学生学习生活中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罚的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不管学生怎么犯事,都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轻飘飘地处理,教师担心自己对学生进行批评,会惹来麻烦。
从英美等国学校的经验看,对违规学生,学校是十分重视的,从来没有纵容,也很少由教师自行决定怎么处罚,而是会有规范的程序。老师会把学生的违规行为,告诉学校的学生事务处理中心,由学生事务中心组成调查组,调查学生的违规行为,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如果学生对处理结果不服,可进行申诉,学校再组成仲裁委员会,重新进行调查、处理。如果学生的行为触犯法律,老师也丝毫不会袒护,会立即诉诸法庭,由法庭来进行审理、判决。也就是说,对学生的处罚是由一个司法机构(学校内的司法机构和社会的司法机构)进行审理、决定的,这就避免了因为处罚学生,把教师推向风口浪尖,也使得对学生的处罚,更可能做到公平、公正。在新加坡,对违规学生,还有施以鞭刑的惩罚,这一惩罚,之所以能推进,是因为不是把惩罚的权力直接交给教师,而是由学校根据规定和对学生违规行为调查的结果实施,如果直接把鞭打学生的权力交给教师,那学校的管理必然混乱,学生的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
我国对违规、犯错的学生的处罚则不然,很多时候,就由教师进行,这既制造师生矛盾,也经常出现由于教师尺度掌握不当,把处罚弄成体罚或变相体罚的问题,比如,一名同学打了另一名同学,该怎么处理?有的老师会让打人的学生罚站,可这涉嫌体罚学生,被罚站的学生也不服;有的时候,老师会把家长叫到学校,教育家长要管教好孩子,可这是对家长的处罚,还是对学生的处罚?学生会从中吸取教训吗?更有甚者,有的家长对学校老师不买账,还站在肇事打人的学生一边,这个时候,老师往往束手无策,学校也以平息家校矛盾为由,让事情不了了之。而鉴于社会对体罚、变相体罚的关注越来越多,今天很多中小学老师,已经不愿意对学生严加管理。只要事情发生在校外,就与我无关。如果有严密的处罚程序,这一问题就可避免。
按照明确的司法程序,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这是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也是对他们有益的法制、规则教育。在这样的教育中,学生才会懂得法律、规则,遵守规则。我国中小学,应该对学生实行这样的教育、管理,为此,需要从两方面努力,一是修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要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学生违反校规、触犯法律的处理程序和处罚规定,一味强调“教育”,而不是依照规则惩戒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将会祸害无穷——严肃的、适当的处理、问责,是对违规、违法学生的最好的教育;二是制定学校章程,在章程中明确学生的权利、责任,以及对学生违规、违法的处理程序和处罚规定,让学生有正常渠道维护自身的权利,同时也让学校处罚学生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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