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因一篇学术论文被认定为抄袭,今年36岁的于某被母校北京大学撤销了博士学位。因不满学位被撤销,于某将北大诉至海淀法院,要求校方恢复其博士学位。昨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北大辩称于某学术行为不端,学校有权撤销其博士学位。(10月15日京华网)
近日,女博士因抄袭被撤学位将母校告上法庭,再一次将北大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去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学术月刊《国际新闻界》杂志通报北京大学于艳茹在该刊发表的文章涉嫌抄袭。今年1月10日,北大通报撤销其博士学位。对此,于艳茹感到委屈,因不满学位被撤销,将母校北京大学诉至海淀区法院。自从于艳茹博士学位被撤销至今,数月已过,但关于对艳茹撤销博士学位的处罚是否“量刑过重”的争议就从来没停止过。
包括原告本人在内的很多人,之所以认为“量刑过重”的一个最重要理由,是本案中于艳茹被确认有严重抄袭行为的论文并非其博士论文,而授予学位主要看的是博士论文,因此北大以其校期间向学术刊物投递的论文存在抄袭行为作为撤销博士学位的依据,并不恰当。打个比方说,某人高考没有舞弊,教育部门却以其高中阶段的某次考试舞弊为由取消其高考成绩,这肯定不对。这样的说辞听上去似乎很有道理。
其实,在北大关于本校研究生学术不端的处罚早就有规定。《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规定了8项有违学术规范的行为,其中包括“以不正当手段将他人作品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等抄袭、剽窃行为”。该校规还规定:研究生在校期间若存在严重违法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如果单单这一条内部规定仍不能信服,关于学位被撤销在国家层面的规定也是有法可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学校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而此规定中所述的“舞弊作伪”行为也并未规定一定是和学位论文相关。对照这些规定,北大撤销于艳茹的博士学位并无不妥,就算一并撤销其毕业证书,也说不上“量刑过重”。
回过头来看,近年来关于学术不端的新闻并不少见。前些年被热炒的清华教授汪晖博士论文涉嫌抄袭事件,后来不了了之;北京体育大学在读硕士生卢迪诉洛阳某高校体育部教授张丽抄袭事件,虽然闹到了法庭之上,却最终只被判“道歉”和“赔偿1000元”……有了这样的先例在前,北大对于艳茹的处理也确实显得“严厉”了些。若是按照这个思路想一想,于艳茹多少觉得自己有点委屈似乎也是可以理解。
其实,于艳茹因博士学位被撤销而委屈,也直接提醒了我们,在我国关于学术不端的态度不能一直这样暧昧不清。所谓“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会抄不会抄”,以至于学术界抄袭、剽窃之风甚隆,很多人并不以为耻,只要没被抓住。就算被抓住了,往往也会因为“法不责众”或者相关负责人的“老好人主义”而放过当事人一马。对于学术不端,相对于“量刑过重”,我们几乎更多的是“失之于宽”,正是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无限度纵容,才直接造成了近年来学术造假现象愈加泛滥。
今年36岁的于艳茹在法庭上自称,其父母均已退休,家境并不宽裕,而自己也因紧张的学习一直未婚,目前更没办法去找工作,除了这个博士学位外,其一无所有。我们的同情心可以泛滥,但更该明白法理不能逾越。北大女博士因抄袭事件学位被撤销,也直接树立一个样本来警醒后来者,在进行学术不端行为之时,就要先做好承担严重后果的准备。唯有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营造出诚信严谨的导向环境,方有望看到一个气正风清的学术界。
潘洪:成功人士的“诚信失败”绝不可复制 2010-07-09 |
钱江晚报:给他个“厚黑学”学位 2009-07-17 |
胡乐乐:“博士学位挂钩论文”当休矣 2012-07-23 |
熊丙奇:如何成就金庸同学的求学美谈 2013-06-08 |
刘显刚:“法学博士后”季建业尴尬了谁? 2013-10-23 |
燕赵晚报:“抄袭门”主角抢话筒说明什么 2009-07-17 |
张 剑:对论文抄袭,北大不能只有辩解没有... 2014-08-25 |
汪忧草:北大该如何面对“严重抄袭”指控 2014-08-25 |
燕赵晚报:“抄袭门”主角抢话筒说明什么 2009-07-17 |
陈小二:北大“抄袭门”女博士冤不冤 2015-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