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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考生放弃自主招生资格,有人认为这多少有些不诚信——自己“霸占”了机会,却又浪费,导致学校白忙乎一场,也影响其他考生获得机会;进而建议,应该明确规定获得自招机会的学生不得放弃。其实这正是江苏以前的做法,要求获得自主招生资格的学生,在高考前签订协议,考后不管成绩多高,也不得填报其他高校。而这早就被质疑为限制学生的选择权。当自主招生时间调整到高考之后,江苏不再作类似规定,而允许学生自由选择,这无疑是尊重学生选择权的进步,不能因为有学生放弃导致名额“浪费”就走回头路。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深入推进自主招生改革,给学校更充分的招生自主权,给学生更大的选择权。
从2015年起,我国90所高校的自主招生调整到高考后进行。和以前一样,调整到高考后的自主招生,仍是高校给获得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一定的录取优惠。获得自主招生资格的学生,在高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在相应的特殊类型考生栏填报获得自主招生资格的学校,达到录取优惠条件即可被录取,而没有填报则意味着放弃。有相当数量的考生参加高校自主招生,就是为了获得录取优惠,以增加被录取的机会。很显然,当高考分数公布后,一些获得自主招生资格的学生,认为自己的高考分数完全可以进“更好”的学校,就可能放弃自主招生机会。对此,自主招生可做两方面改革。
首先,考虑到部分学生会放弃自主招生资格,高校自主招生的名额不能限定为5%,可允许高校根据历年自主招生放弃资格情况,适当扩大比例。比如,如果自主招生资格确认率为50%,那可按招生计划的10%安排自主招生名额。国外高校在自主招生时,考虑到一名学生可拿到多张大学录取通知书,因此实际发放的录取通知书远超计划录取人数。这一经验值得借鉴。
其次,应该改变把自主招生资格作为给考生录取优惠的做法,建立学生和学校双向选择机制,引导学校用办学质量、办学声誉来吸引考生选择,而不是现在的用录取优惠“抢生源”。具体的做法是,可以在高考成绩公布后,由高校自主提出成绩要求,达到申请要求者,可自主申请若干所大学,大学独立进行评价、录取,一名考生可同时获得多张录取通知书,然后再根据录取学校、专业、奖学金等情况进行确认。这样的自主招生,给学校更充分的自主权,也给学生更大的选择权,有利于学生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学校和专业,同时也促进学校之间的竞争。这完全符合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考试招生相对分离、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的高考改革精神。
为了给高校更充分的考察学生的时间,可把每年高考成绩公布后的6月底到7月底,确定为“自主招生月”,而不是现在的局限在高考后的6月10日到6月23日。从录取时间安排上看,这完全没有问题。多年以前,我国高考时间曾是7月7、8、9日,高考成绩在7月底公布,高校录取从8月初才开始。因此,如今完全可以把6月底到7月底作为自主招生时间,在试点高校完成自主招生后,没有被录取的学生,再填报志愿参加高招一般录取。总之,自主招生必须坚持扩大学生选择权和学校的自主招生权,而这只有通过深入改革来实现。(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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