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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考志愿被篡改的事件时有发生。继山东青岛考生常升高考志愿被篡改后,近日山东菏泽单县又爆出有考生志愿被篡改,嫌疑人因嫉妒心理作祟,进入5名同班同学报名系统,修改4人高考志愿,造成恶劣影响。
综合分析各起事件可以发现,篡改考生志愿的往往是其身边的老师和同学。高考虽不能决定一个人的命运,却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人生轨迹,由于每个学校招生名额有限,为了能够进入心仪的学校,考生间的竞争非常激烈,正因为如此,不少毕业班教师才能凭借手握学生志愿填报系统信息的“特权”谋取私利。2011年,安徽省高职(专科)志愿填报期间,全椒县三圣中学37名考生志愿被班主任杨文祥篡改;2012年,四川眉山三河职业学院12名考生高考志愿被学校招生老师篡改;2014年,江西彭泽县二中3名高考生志愿被教师以代管密码名义篡改等。除此之外,更多时候是同学之间因竞争关系或私人矛盾而盗窃密码予以报复,“为篡改而篡改”的乖戾心理变得越发普遍,如此次事件的嫌疑人便坦言与被害人不存在竞争关系,完全是出于“嫉妒心理”。
随着篡改他人志愿的极端案例越来越多,如何惩处、威慑侵权人便成为许多人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对这些行为并非全然无能为力,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的”,要处10天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012年9月眉山市东坡区法院判决的那起案子,所依循的便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当然,法律没有独立设置“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罪”,不少专家为此建议将其入刑,可是在惩治力度上讨价还价真的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吗?当我们将目光更多地置于侵权人身上时,是否忽略了更紧要的事情呢?
法律不是万能的,这不仅是因为法律无法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还因为它至多只能起事后警示、惩戒作用,就像已被打碎的杯子,法律能惩罚打碎者,却不能让杯子恢复如初。高考志愿极讲究时效,志愿选拔既同个人成绩挂钩,也有很大的运气成分,对处于录取分数线边缘的考生更是如此。一旦全国统一的录取工作结束,事后再要求勘误、补录,便相当不实际了,这倒不是因为高校招生办工作人员缺乏人情味,而是因为事后补录同样有欠公平。在实际生活中,被害者面临的正是这样的尴尬局面,幸运的或许还能上一个并不心仪的学校,不幸运的,从此便可能与大学失之交臂。他们遭受的损失不能通过加大对侵权人的惩处力度来弥补,如何减少受害者损失与如何惩处侵权人,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它们均有待完善,却不可混为一谈。有人建议:提高志愿填报系统安全系数,增加手机、邮箱验证程序,在志愿被修改后由后台及时提醒使用者等,这些措施有助于消除系统安全漏洞,需要相关部门认真予以研究。不过,这与我们关心的问题——如何让受害考生得到他们本应得的那份录取通知书——依然存有距离,要解决这一问题,免不了对现有高招程序作大幅度调整,且需协调各地教育部门与高校关系,还可能触动其他考生的奶酪,稍有不慎,便会引发人们对招生公正性的质疑。
面对屡屡发生的志愿被篡改事件,我们依然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希望相关部门和高校招生办能研究出一套折中方案,既给这些考生新的机会,又能保证招生工作总体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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