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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教师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反映,院长雷裕春的九篇论文和一篇专著,经知网检测,重复率有的在30%,有的甚至高达94%,而该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所有论文都“不涉及抄袭”。
尽管中国学界没有明文规定重复率多少是抄袭,但是,一个不成文的规则是,重复率达到30%的就会认定是抄袭。而且,根据各个学校不同的标准,论文的重复率在10%-25%不等,基本可以被认定为抄袭,无法参加毕业答辩。广西财经学院对自己的本科生的论文也是严格要求,重复率不得超过25%,否则不能参加答辩。
既然本科生的论文重复率达25%就会认定为抄袭,不得答辩,为何老师的论文高达94%还不被认定为抄袭。尽管广西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给出的一个解释是,剔除了雷院长论文中与此前公开发表文章重复的部分以及一些法律条文、术语,部分文章只有30%重复,学术委员会认定,雷裕春不存在抄袭情况。
即便如此,这也比对学生的要求(25%重复率)要宽松了很多。对这样的结果,不免让人心生疑虑。其一,该校是严于责求学生,宽于要求教师,真正提倡实践了“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是而已”的古训和追求。
其二,此举还隐含一种官本位的结果。院长大小是个官,也因此在论文是否抄袭的认定上难免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要么是该校的学术委员会护短,要么是与抄袭者同一鼻孔出气,或者有苦难言。不过,对此问题的最大说辞和借口是,国家没有对抄袭有强制认定的标准,而且经广西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采取不记名投票,认为不构成抄袭。
一个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当然有权力和资格认定自己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是否涉及学术不端,但是,这样的认定是否经得起更为严格的学术评判和认定?
抄袭是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尽管各国对学术不端有各种定义,但都认定抄袭是其中较为严重的一种。我国教育部2009年3月19日发出《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明确了7种学术不端行为:一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是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是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是伪造注释;五是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是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是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国内外对学术不端的定义都包括抄袭,包括抄袭他人的思想、方法、成果或言语,但是,在认定抄袭的标准时的确没有比较固定和明确的标准,于是,在中国学界形成了一个“不成文法”,有30%的重复就是抄袭,并且在科研和教学活动中沿用已久。如今,广西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要推翻这个不成文法,首先是得看全国学界是否同意,主管单位,如教育部是否认同。
这实际上也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如何认定学术不端,例如抄袭。而广西财经学院出现的问题则具体到,一个学院的学术委员会是否对自己的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术不端有认定权和终审权。因为,这至少牵涉到一个公正问题,即回避制度。这一制度原本指司法中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因血亲、姻亲或者任职等原因,对法官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依法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
除了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的申请回避外,一些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也要异地审判。现在,延伸到对学术不端的调查和认定上,当大大超过25%的重复率也被一个学校的学术委员会认定为不是抄袭时,是否应当按照回避的原则,让其他高校的学术委员会或由教育部指定成立多方机构的第三方联合学术委员会,来判断一名院长或其他有明显抄袭嫌疑的论文和著作是否为抄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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