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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益驱动的短视下,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上下其手,保护者成为了破坏者,文物古迹自然就难免遭到被破坏的厄运
陕西文物部门证实,在拆除洛南县城隍庙事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县长、副县长和相关部门领导等5人被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和《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出台以来,陕西省首次依法追究地方政府法人违法的县(市)级主要领导责任(7月19日《西安晚报》)。
文物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故而其具有难以估量的价值。以圆明园为例,重建或许不是难事,却没有遗址更具有历史价值和人文底蕴,也无法标注时代的烙印和岁月的痕迹,正因为如此,不重建才会成为普遍共识。然而,在短视的政绩观面前,诸多地方重经济、轻文保,建设性破坏、开发性破坏、旅游性破坏文化遗产现象时有发生,并创造出开发式保护、拆迁式维修等新名词,让一些珍贵的文物被人为地破坏。
据调查,上世纪90年代以来是中国文物被破坏的最严重时期,北京的胡同,南京的老巷,广州的骑楼和西关大屋……全国各地很多历史文化建筑在开发商与地方政府联手的“改造”旗号下摇摇欲坠。在湖南永州东安县,有两座塔很有名气,一座叫吴公塔,一座叫新吴公塔。前者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却无钱维修,后者是当地政府花费百余万在新城区修建。宁修新塔不固旧塔,便是政绩观扭曲下的行为变异。更甚的是,在利益驱动的短视下,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上下其手,保护者成为了破坏者,文物古迹自然就难免遭到被破坏的厄运。
究其原因,依然在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失之过软,失之过偏,无以形成刚性的震慑效果,特别是对负有决策、审批和管理责任的公权力失去了应有的监督,要么以罚代法,要么根本就不给予追究,法律被虚置而成为摆设,违法行为自然无所顾忌甚至变本加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后,先后进行了四次修订;《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2002年9月18日发布实施,2011年2月25日进行了修改,这么长时间才作出了首次问责,或可作为文物保护现状堪忧的最佳注脚。
《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市、县、区、乡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致使本行政区域连续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有关领导人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依照此条对在拆除洛南县城隍庙事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官员给予行政处分,不过是对法律规定的不打折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此番首次问责源于国家文物局的发函要求严肃查处以及省文物局的两次督查。若非如此,恐怕“首次”还将遥遥无期。
不过,拆除文物首次追责仍然具有积极示范价值,一者,对于其他地方官员有着警示和教育意义;二者,也能起到普法的作用,让公众对问责地方官员给予了一定的期待;最后,有了首次的破题效应,问责就不会因为潜规则而成为铁板一块。当然,更重要的措施还在于,后续的法律追究是一回事,未雨绸缪离不开制度设计。早在2006年,杭州市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干部考核,这样的责任导向更值得效仿和推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