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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稿费将大涨的消息,让写作者们欢喜一场,无奈只是“空欢喜”。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表示,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新版稿酬标准并不完全具有强制性,“参考意义远大于执行力”(10月6日《中国青年报》)。
俗话说,“提钱伤感情,不提钱伤心”。这话用来观照当下稿酬标准,再是合适不过。刘禹锡在悼念韩愈的文章中有述,“公鼎侯碑,志隧表阡,一字之价,辇金如山。”时至今日,想要靠眼下的稿酬体系支撑年轻人的文字梦、文学梦,显然太过艰难。
前些日子,中文版《麦田里的守望者》翻译者孙仲旭因抑郁自杀,圈里圈外惋惜声一片。有人提及,孙仲旭曾在2013年写过一篇《怎样剥削译者》的文章,对文学翻译者报酬过低的现象进行了抨击。由此,引发了文字圈对低稿酬的新一轮集体吐槽。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作家张抗抗呼吁解决稿酬个税起征点问题,她说:“具体数字我不好建议,但起码要和城市月收入3500元的起征点持平吧。”文字稿酬标准过低———在这个低起点上,1980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的个税起征点为800元”,又数十年不曾改变。作者沦为“文字民工”,靠讨薪生存等窘境,自然也就见怪不怪了。
稿酬新规初衷良善,但能有多大效果,不好说。原因有两个:一是法理而言,比之于“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稿酬新规天生就不在一个段位上———前者是国务院颁布,属于行政法规,而后者是国家版权局制定,属于部门规章。因此,它仅仅具有参考意义。二是现实而言,在文字作品市场化的今天,如果靠“80元到300元”千字的标准来征集好稿,估计媒体早就要开天窗、无米下锅了。优稿优价,早就是不争的事实。
知名作者的稿酬,基本不成大问题。但对于当今的文字创作来说,最大的问题看起来是低稿酬,实际上却是另两只老虎:一是“老赖”。要么是看人下菜碟,要么是干脆压根儿一律拒付。文字照用,稿酬免谈。在文字创作的圈内,基本都会流传着一份黑名单,天南海北的“老赖媒体”,已经成为蚕食作者权益的利益同盟。它们所拿捏的逻辑,无非是在公益诉讼几无可能的语境下,普通作者又怎会为了几十块钱稿费去费心费力打官司?这个程序成本,谁能虚耗得起?二是转载。工艺作品有知识产权保护,苹果三星为外形设计甚至都能闹得不亦乐乎,但铺天盖地的文字转载,却诡异地养活、甚至是养肥了诸多不劳而获的媒体。这个法不责众的现实,不仅令首发媒体承载了巨大版权压力,更活生生侵吞了作者的合法收益、变相戕害着原创文字的热忱。这种畸形的生态链,在新媒体领域尤为突出。某种意义上说,传统媒体眼前的窘境,与转载失范、版权失序有着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