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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曾调侃曰,著名歌手和音乐人汪峰老师不是在争头条,就是在争头条的路上。这不是嘛,汪峰近日又打官司了,以侵犯姓名权、肖像权为由将“草根歌手”丁勇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45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此消息一出,网络上沸腾一片,不过大多数人竟都是一副同情“弱者”的心态,觉得汪峰在“恃强凌弱”,欲用网络舆情支持“草根歌手”丁勇。
看到这样的网络舆情,即便笔者是个对号称“支撑乐坛半壁江山”的汪峰老师非常不感冒的人,也不禁为他感到几分委屈和不平。有没有搞错?这一次汪峰是被侵犯知识产权的受害方好不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咋就成了“恃强凌弱”?就算你们不喜欢汪峰的为人和音乐,也不能如此不分青红皂白地看人下菜碟吧?是非曲直总还是要有个界线的吧?
其实此类情况在当初汪峰起诉“旭日阳刚”时就已经初见端倪,而在娱乐圈、体育界、文化界,此类的情形更是层出不穷。“弱者”可以肆意侵犯“强者”的各种合法权益,“强者”若忍气吞声,还能勉强得到个“心胸豁达”的无用好评,若是奋起反抗,则必然被扣以“耍大牌”、“欺凌弱小”等罪名,甚至被群起而攻之,要求其“滚出某某圈”。
这真是一大怪现状,难道看似“强大”的一方就活该被“弱小”的一方占便宜和欺侮,哪怕“弱势”一方违背法律法规甚至触碰道德底线?难道“强大”的一方连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也没有?“弱者”就可以不经允许拿别人东西来用?“弱者”就可以靠伤害他人权益来为自己牟利?网络上这种看似追求“公平”的逻辑实则是最不公平的混蛋逻辑,套用之前网络上一篇热门文章的话——你弱你就有理啊?这简直是一种变相的隐形的“网络欺凌”和“网络暴力”。
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不仅仅是弱势群体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权利,亦应该是“强者”拥有同样的权利。恃强凌弱为法律和社会公德良序所不容,那么“恃弱凌强”就合情合理吗?毕竟当代社会乃是一个法治的文明社会,诸君还是收起不靠谱的“圣母心”,一切依法律为准绳比较好,你的键盘和鼠标不能代替法律的天枰与长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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