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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好处多多,势在必行,但前提是必须保证新创新研发文化创意产品的社会效益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动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作出部署(5月17日《法制日报》)。
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这些文化文物单位属于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理应在服务公众文化生活的现实需求中发挥积极作用。可是,由于体制机制、财政投入、人员配备等诸多原因,不少地方的这些文化文物单位并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比如,旨在启发民智的博物馆尽管各地都有,但是除了故宫博物院这类大型的历史文化博物馆外,其余的几乎都是门可罗雀,有的甚至几个月都无人问津,这无疑是这些文化文物单位的悲哀。
用供给侧改革的思维考量,一些文化场馆之所以不受人待见,原因就是其提供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已经不适应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了。比如,在电子阅读已成气候的当下,传统的图书馆再仅靠纸质的图书来满足人们的阅读需求显然不行,必须要有适合人们当今阅读需求的阅读替代品出现。由此可见,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正符合文化产业供给侧改革的题中之义,同时也是对“文化+”的深入破题。
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好处多多,势在必行,但前提是必须保证创新研发文化创意产品的社会效益。毕竟,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这些文化文物单位属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范畴,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而基于它们衍生的各类文化创意产品也要兼顾社会属性,所以要据此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绝对不能忽略其社会效益。如果在开发文化创意产品上跑偏的话,公众自然也不会答应。
其实,基于这些文化文物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也有着不小的风险。比如,开发博物馆中的一些文化创意产品时,就有可能对一些文物造成人为破坏,毕竟散光灯之下,临摹过程当中,一些文物、文化藏品的完整性能不能得到保障,我们不得而知。而无序的开发和创意,也伴随着质量方面的风险,可能会让一些文化创意产品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误导诱骗顾客等等,这些都不得不防。
以上种种因素注定了,推进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兼顾好其社会效益,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要规范。只有制定创意研发规则,明确质量标准,健全监督监管体系,并强化监督监管,创意研发的相关文创产品才能更加符合社会效益的相关要求,才能让广大公众放心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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