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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广电总局正式下发“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了禁止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各类演艺节目的一系列要求。(10月9日《半岛都市报》)
督促艺人洁身自爱
当下一些影视明星我行我素,他们不仅无视社会公德,而且将国家法律抛于脑后,以至于干出种种违法犯罪的行径。更为公众不可理喻的是,一些影视明星不仅未因这些行为影响赚钱之路,反而更受到一些电视、电视节目的追捧,这样一来,无疑是对明星不良行为的纵容与怂恿。
如今,我们欣慰地看到,国家广电总局出台制度对“劣迹艺人”进行全面封杀,这不仅倒逼广大明星能够从各方面严格要求约束自己,同时,也给电影、电视、网络剧、微电影等的制作方敲了一记警钟,提醒大家在选择艺人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的话,既费力又投钱拍摄的作品将会遭到“封杀”的苦果……(周军宇)
约束艺人还须强化行业法规
毫无疑问,对劣迹艺人应当给予必要的惩处。但更重要的是,艺人的职业操守的边界在哪里,违法违德如何追究职业成本,毫无疑问需要更多明确的准则和可操作的规则。比如,“劣迹艺人”该如何定义,想必绝不止于黄与毒,而惩处也不必然全是封杀,同时封杀也应视不同情况有期限之分。所以,约束艺人规范职业操守,既要强化行业法规建设,同时也要发挥行政监管以及媒体、演艺协会等各种组织的作用,形成行业内共识,拿出行业约束准则,建立类似于“黑名单”的制度,促进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赋予行业自净功能。(房清江)
应在法律框架内处罚
这些触犯法律的劣迹艺人,已经受到法律的处罚,为他们犯下的过错买单,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那么,在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里,如果没有法律规定违法艺人要被“封杀”的话,监管者也不应超越法律界限。至于劣迹艺人能否继续在娱乐圈生存,应该交给行业协会和观众以及演艺市场来决定。(江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