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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同城同权”如何照进现实
//www.workercn.cn2014-12-05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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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各项便利和逐步享受的权利及便利。“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勾勒出“同一座城市,同一种待遇”的蓝图,这个美好蓝图如何才能尽快照进现实?且听网友如何评说:

  应以公平与服务为基石

  居住证并不新鲜,部分地方已经在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了,只是由于各地标准不一致,换一个城市就要按照新规重新办理,导致各地市民难以适应。而且,地方出台的居住证政策,往往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太多,致使持有人难以享受到公平的市民待遇,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和代价。

  此次国务院发布征求意见稿,是为了在全国统一标准、结束各自为政的局面,也是推动城镇化建设的配套措施。既然是顶层设计的居住证制度,那么就应该以公平和服务为基石,以普惠为原则,确保居住证持有人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到同等的待遇,不再设立严苛的限制性门槛。事实上,外来人口最关心的市民权利,就是教育、住房、医疗、就业、养老等方面的社会福利待遇,是否能够与户籍人口保持平等,不再受政策性歧视和限制。因此,此次发布的居住证制度,应秉持公平的理念,摒弃那些人为设置门槛的条款,将平等权利交还给公民。

  同时,还要看到,居住证是为持有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凭证,不是为了管制和约束持有人的“枷锁”。如果政府部门出于管理城市人口方便,利用居住证在各方面予以限制,甚至以是否办居住证作为罚款的依据,强迫外来人口被动式办理,则就会沦为又一个“暂住证”,失去外来人口的支持和信任。

  居住证制度能否真正落实下去,不仅仅是政策的制定,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执行力,不要打折扣,不要夹带私货。而且,地方政府

要积极改变城市治理观念,从“管人”转向“管事”,为市民提供更为优质的社会公共服务,让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到平等的待遇,从而吸引外来人口主动办理。(江德斌)?

  是“义务证”更是“权利证”

  居住证制度,首先体现了义务与权利对等。一方面,申领居住证、接受居住证发放地的管理,本身就是一项义务;同时,不骗领居住证,不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不冒用他人居住证等,更是一项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各项便利的权利;随着居住证持有人在城市生活、工作的时间越长,公共服务也将随之“升级”。

  特别是,居住证更注重权利保障。过去,暂住证是一张可有可无的白纸,外来人口非但未能真正享受到暂住证带来的城市福利和市民待遇,反而成为一道“紧箍咒”。这也是过去外来人口对办理暂住证态度消极的关键所在。如今,居住证将成为城市为外来人口提供就业创业、劳动保障、住房安置、医疗卫生、子女就学、证照办理等多重服务的“权利证”,想必过去由城市管理者苦劝、甚至强制办理暂住证的尴尬局面,也将就此终结。

  因此,居住证是“义务证”更是“权利证”,应成为消除城乡差别、体现社会公平的城市标签,承载更多的城市福利与人文关怀。比如,将居住证办理与城市福利和社会保障挂钩,使其成为享受公共服务的必要条件;特别是,要将外来人口与城市居民同等对待,不歧视,多关爱,让他们分享城市公共福利和发展成果,从居住证中真正得到实惠。(汪昌莲)

  要跨几重障碍?

  首先,消除附加门槛。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曾调查了10个推行居住证制度的城市,发现其门槛五花八门,政策区别明显。有的要求在当地拥有居住房屋所有权,有的限定具有专业技能和相应学历。在韩德云看来,“各地政策区别如此大,农民工务工流动性大,如果务工人员从其中一个城市流动到另外一个城市,仍然很难享受居住证带来的保障”。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充分体现了低门槛、广受益的服务管理理念。不过,鉴于此前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曾公开表示,“《居住证管理办法》出台后,由各地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这不免让人担心,一些地方会不会以地方实际之名,将高学历、产权房等申领条件保留下来?对此,有关方面必须加强监督,消除一切附加门槛,将每个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纳入其中。

  其次,保障待遇落地。居住证享有与户籍同等权利,意味着必须做大公共服务蛋糕,增加行政管理成本,对于城市管理者是一大挑战。同时,那些抱怨居住证抢了城市福利的人们,更是对和外来人员同等分享福利存在抵触情绪。因此,在规定“同城同权”的同时,必须对可能出现的落地难现象有充分研判和应对之策。

  目前这份征求意见稿,对于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仅局限于“违规收取费用、收受他人钱物、泄露个人信息”等情形。在笔者看来,更应加上一条“权利及便利落实不到位”。只有强化责任追究,才能倒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全面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张枫逸)

  功夫还在“权利清单”之外

  正如“普通会员”与“VIP会员”不只是名称上存在差异,而是对应着不同的福利,“居住证”与“户籍证”之所以要区分,也意味着权利的“含金量”不同。相比户籍人口,更多局限于居住属性的居住证,在含金量上自然不可同日而语。

  但作为平等的个体,居住证持有者只要长期在当地居留,就必然有与常住居民同等的权利诉求。对于这些诉求,即便充分满足有难度,也不应无视。从这个角度来看,明确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不仅要给出“权利清单”,更应明确其所享有的各项服务,在可能的范围内尽可能提高居住证的“含金量”。

  获得同等的公共服务,必然意味着要有相应的公共投入。比如,居住证人口享有免费义务教育,必然意味着取消择校费;至于公共卫生服务的均等化,恐怕不能仅仅是让居住证人口自费看病,更需对应相应的医保权利,而由此牵连出的非户籍人口参保,甚至异地社保的迁移与对接,更需有细化的规则、到位一执行力。(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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