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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向人大进行汇报当中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
2008年,9岁的林妙可拍了“黄金血康”广告,后来该产品被指违法。开始有人提出缺乏判断意识的儿童不该做广告代言。失去广告代言的童星们成名之路还能好好走吗?儿童代言广告到底有何危害?且听各方意见。
反对
“一刀切”不合理
我不认同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市场上那么多产品,有的广告确实需要儿童来拍。比如儿童零食广告、童装甚至奶粉尿片,不找儿童来代言,难道要找老大娘?找个成年人代言儿童尿片也不合适吧。这些商品与儿童生活息息相关,只有儿童来代言,通过他们的体验来传达产品的优势,才能获得广告效果最大化,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现在亲子类节目那么火热,小小童星已经成为很多孩子们在幼儿园聊天的“主角”,仿佛是他们日常的小伙伴一样。很多小孩子一进入超市,就可以对森碟、王诗龄、kimi们代言的零食、用品如数家珍。商家找童星代言也是考虑到他们在儿童群体的号召力,实在无可厚非。
再进一步说,如果此例是因为儿童缺乏必要的判断意识才出台,那么11岁的儿童就有足够的判断能力了吗?10岁1个月呢?这些都需要更为细节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于是,对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做广告代言“一刀切”真的合适吗?简单粗暴的方法未免让人觉得政府的手伸得过长。其实,只要在儿童广告代言并无夸大、虚假的成分,找不找10周岁以下儿童代言为何不能交给市场来决定呢?政府该做的,是对具体的广告进行监管,在审查过程中严格对产品分门别类,需要相关部门出手禁止的儿童代言就不得手软。“一刀切”显然不能解开问题的症结。 (雅婉)
赞成
禁止是一种保护
针对当前市场上未成年人代言各种广告鱼龙混杂的情况,此草案规定恰逢其时。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一方面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一般来说,未成年代言也都是由监护人操刀,由监护人来选择代言的商品,选择权一般也都“收归”到监护人手中。因此,禁止未成年人代言,就是限制了监护人因逐利而忽视他们个人意愿,随意“出让”个人隐私而去代言广告产品。
另一方面修订草案还规定,广告代言人需要对自己代言的广告产品负责,代言人必须为虚假广告“买单”,这样说来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并没有能力分辨其代言商品实际情况,一旦其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未成年也不能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其实,不是说以后看不到小孩子的商品广告了,因为不能简单将“不能代言”等同于“不能拍广告”。按照草案分析,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义做广告宣传,只属于广告表演;这样的话广告表演者无须为角色行为负责。由于童星们有一定名气,他们为广告做宣传的行为属于代言,所以童星也属于禁止代言的范畴。一言以蔽之,此例主要目的是出于保护,应该点赞。 (陈维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