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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部分代表委员的提案已逐渐公布。记者3月2日从民革中央获悉,民革将提交一份关于修订完善婚姻法律制度的提案,提案建议“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前须让子女表达其真实的意愿。”(3月2日《法制晚报》)
“不得协议离婚”是块有益补丁
离婚看似夫妻两人的私事,殊不知,父母离婚自由权利的实现,是建立在牺牲未成年子女利益基础之上的。研究表明,父母离婚对子女生存和发展的负面影响深远,流浪儿、少年犯、失学儿童等社会问题,多数是由父母离异造成的。
基于此,民革在这份提案中,建议规定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是为了让夫妻双方适当冷静,不拿牺牲子女利益做交易。此外,与协议离婚相比,诉讼离婚的两大优势显而易见。其一,法院审理离婚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对于鸡毛蒜皮的离婚理由是不予支持的,从而有助于遏制“任性离婚”。其二,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会综合考虑婚姻自由原则,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等,能给未成年子女及其抚养人争取到公平保障。
事实上,西方许多国家对于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都有专门的制度设计。相比之下,目前我国关于夫妻离婚的规定,更多强调离婚自由,对未成年子女权益考虑不足。因此,“子女未满10岁,不得协议离婚”无疑是块有益补丁,有助于避免未成年子女成为父母草率离婚的牺牲品,值得点赞。(张枫逸)
没必要给协议离婚设道德门槛
客观而言,此项提案出发点不无善意。为协议离婚设置“有10周岁以下子女”这样一个门槛,本质上就是试图以法律手段来解决一个道德问题,减少离婚率,提高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性。
问题是,法律如此干预公民的私生活合适吗?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自然包括以何种方式离婚的自由。如果父母协议离婚还要看子女是否达到了10周岁,这本身就是对婚姻自由的一种否定。更要看到,法律是刚性的,一旦确立,所有人都得遵守。因此,给协议离婚设道德门槛,必须审慎而理性,不能用刚性的法律去对公民的私生活选择作出道德预判,仿佛所有的协议离婚都是不道德的,这样难免造成“误伤”。
给协议离婚增设道德门槛,还有可能好心办坏事。一般而言,夫妻协议离婚都是因为婚姻难以为继,若因子女未到10周岁而不允许协议离婚,那么结果只有两个:一是诉讼离婚;二是勉强凑合过,等子女满10周岁再离。前者劳心费神,徒增家庭负担,还可能加剧夫妻之间的矛盾;后者貌合神离,对子女的成长也未见得是件好事。其实,关于离婚这种事,还有谁比夫妻双方更有发言权呢?(吴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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