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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环保部获悉,作为新环保法的配套规定,环保部拟定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公众可参与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公众参与,有利于重大环境事件调查朝着更加阳光、公开的方向发展,杜绝暗箱操作的可能。以往重大环境事件的调查结果常常面临着“政府说什么,公众都不信”的困境,如果能让公众参与到调查中,将大大提高调查的公信力和接受度。公众参与也将有利于解决“邻避效应”的困境,通过参与调查来提高公众对PX工厂、垃圾焚烧处理厂等项目的认识,这或许比任何科普报道都更加有效。未来,如能在环境保护的各个环节都确立公众参与的保障机制,或将更加有利于搭建一个理性、公开的环境问题博弈平台。
——刘文骁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众的环保调查参与权。然而,由于《办法》属于行政部门规章,在法律层级上的位阶,决定了该《办法》效力的有限性,甚至可以说偏低。其实,在《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部门规章当中,都涉及公众参与环保,也是由于同样原因,使得公众参与沦为一句空话。因此,可以考虑将公众参与尽快写入国务院专门条例,甚至全国人大制定的法规当中,切实保障公众参与环保调查的权利。
——应默然
公众参与环保亟待法制跟进,需要通过法律、制度设计,切实保障群众监管污染的权益,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公开环境信息,让群众有知情权,这是公民参与环保的必备条件。二是公众有权监督政府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严惩污染制造者,而当政府不作为时,有权对政府问责。三是有权监督企业排污,法律应为公众调查、污染取证提供便利与“通行证”。当污染危害公众利益时,公众有权通过法律诉讼,要求污染环境者消除危害、清洁环境,并赔偿经济损失。公众这些权利急需用文件、制度或法规形式加以具体确认,切实得到执行。
——尹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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