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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朱慧卿
新闻背景
云南个旧市5名小学生在水库中不幸溺亡,其中遇难两兄弟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使用方——当地水务局和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被告则认为,他们已在水库边设立禁止游泳标识牌,是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才致孩子溺亡。而且事发水库为饮用水源地,溺水事件发生后,在水质处理上给自来水公司带来损失。于是提起反诉,索赔“尸体污染费”。(8月17日《春城晚报》)
索赔“尸体污染费”有违公序良俗
房清江
不管基于什么目的,索赔“尸体污染费”都是对社会情感的伤害。虽然我们不否认,孩子溺亡后尸体和打捞尸体都给水质带来影响,给自来水公司带来了实质性经济损失,但必须看到,这样的损失既非故意造成,也不是家属与社会所愿意看到的。这样的悲剧应当得到社会必要的同情与抚慰。
可是,作为公用事业单位的自来水公司却索赔“尸体污染费”,这无异于在溺亡者亲属的伤口上撒盐。如此刻薄无情,与自来水企业应该具备的社会担当相去甚远。从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一反诉摆脱不了故意制约诉讼的嫌疑,其目的和动机不纯,违背了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
索赔“尸体污染费”,归根结底属于情绪性的诉讼,表达对侵权诉讼的不理解、不支持,片面地为“躺枪”辩解。然而,诉讼是公民的权利,不管其诉讼请求是不是合理合法,不论自来水公司该不该对溺亡事故负责,自有裁决公论。靠反诉索赔“尸体污染费”来做挡箭牌,实在荒唐,不可取。
反诉“尸体污染费”是苦口良药
张枫逸
冷静下来想一想,自来水公司反诉索赔“尸体污染费”看似无情,却未尝不是一剂苦口良药。
孩子溺亡,水库管理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了法定注意义务以及作为一个审慎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水库并非经营性公共场所,因此不能在管理方的工作职责以外设置过高的注意义务,否则就会极大地增加公共场所管理者的管理成本,有失公正。另外,自来水公司是否应该担责,跟其向孩子家长反诉“尸体污染费”是两码事,应该一码归一码。
我认为反诉“尸体污染费”的警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如果广大家长都能充分认识到放任孩子下水的严重危害,不仅会让家庭自身陷入痛苦,还要为给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埋单,则势必更好地承担监护义务,大大减少擅自游泳溺亡的悲剧。还是那句话,对家长不追责,就是对孩子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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