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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6日表示,从7月起,公开开庭的庭审原则上,将会通过互联网进行直播。
A:直观的普法宣传
直播庭审的最大意义是一种制度的保障,让每一次公开庭审的现场有更多的人参与,也让每次的庭审能够成为更多人讨论的话题。简单点来说,每一次普法不仅仅是通过直播来宣传,更是成为一种常态的意识。当每个人对于这种直播庭审成为一种习惯,当每个人会下意识的去关注一场庭审现场带来的法律观点的碰撞。更多的人都会增加对于法律意识的理解。
当直播庭审成为一个新常态的时候,每次庭审现场必定会产生更多的争议,这种争议不仅仅是关于法律方面的理解,更是关于法律存在不足的谏言。直播庭审现场,不仅仅有利于普法,还有利于法律的与时俱进,这可以说是直播庭审的最大益处。(刘颂寒)
B:公开须与精密制度并行
目前,庭审直播活动主要由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进行规范,该规定对于实践有着重要指导意义,可是,也存在不少制度空白与理论真空,有不少细节值得推敲,甚至连当事人申请不做庭审直播的“正当理由”如何界定等基本问题都还存在争议。
我们有必要以问题为导向,从细节出发,完善相关理论与制度,努力实现司法公开与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的统一。只有原则性公开与精密制度并行,方能使庭审直播成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亮点之一。(舒锐)
C:应宽容小瑕疵
任何制度的设计和运行都不会至善至美,必然是有利有弊。在遵循一定规则的前提下,庭审直播的积极意义最终赢得了承认,最高法庭审互联网直播恰恰就证明了这点,某些因小微负面影响而笼统地主张对庭审不应直播的观点似有因噎废食之嫌。
最高法对所审理的公开开庭案件实现常态化直播的举动,使庭审公开工作迈进了一大步,也再次彰显了最高法不断深化司法公开的决心,期待着各级法院都能积极跟进。(宋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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