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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
2012年7月25日,安徽高院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邱超等19人有期徒刑。经重审,2014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邱超等19人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错案,目前有国家赔偿机制,也有责任追究机制,但这些机制都局限在一定范围内,并不能完全起到为蒙冤者恢复名誉的作用。登报道歉则不同,一方面,公开道歉对蒙冤者的名誉将起到很大恢复作用,也是一种金钱赔偿之外有效的心理抚慰。另一方面,这种公开道歉对司法机关也是一种无形的约束——有权必有责,判错了案就应该承担责任。有人可能会觉得认错很没面子,但认错从来都不是一种怯懦,而是一种道义上的勇气。尤其是对于权力机关而言,只有勇于认错,才能体现权力须谦抑谨慎的原则,才会在名誉的刺痛感中吸取足够的教训。
——赵勇
法院向蒙冤者登报道歉的做法还未有先例,作为“第一个吃螃蟹者”,安徽高院勇气可嘉。向蒙冤者登报道歉,不仅体现了司法纠错机制的完善,更彰显了司法纠错的决心和诚意。安徽高院如此人性化的纠错方式,令人由衷点赞。白纸黑字,有力度,有诚意,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由此得以树立。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登报道歉更坚定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
——陈广江
司法部门在工作中存在失误在所难免。然而历来法院判错案后,多以经济手段补偿当事人。安徽高院向蒙冤者登报道歉的举动,不仅在法律上为蒙冤者洗刷冤屈,也为蒙冤者从社会舆论中平反。如果不公开道歉,蒙冤者即便被证实清白,也不免被旁人误会,以偏见待之。尽管蒙冤者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但远不能弥补其名誉及精神受到的损失。因此,错误方必须道歉;蒙冤者遇此情况,也要敢于要求一声公开的道歉。
——吴炜琪
在纠正冤假错案中,公权部门向蒙冤者公开道歉是一种为错误负责的表现。但是要真正救赎蒙冤者,让蒙冤者的名誉免遭损害,治本之策是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而不是事后的补救。这不能只依靠公权部门向蒙冤者公开道歉,而是要建立强有力的追责机制,把追责当成平反冤假错案的一个标配。对于制造冤假错案的公权部门和当事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这比公开道歉更重要。
——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