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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 畅:区分记者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
//www.workercn.cn2013-10-24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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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广州《新快报》头版头条一篇《请放人》的文章,引发了舆论对长沙警方跨省刑拘该报记者陈永洲的关注,也引发了公众对新闻记者采访权、舆论监督的法律边界等重大问题的思考和讨论。

    事件的起因是《新快报》刊登记者陈永洲等人采写的关于上市公司中联重科的一系列批评报道,中联重科向企业总部所在地长沙警方报案,18日,陈永洲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跨省刑事拘留。

    长沙警方向新华社记者回应称:陈永洲对中联重科的报道未到实地调查核实,中联重科就其“污蔑、捏造和诋毁”行为多次与报社沟通无果,造成的商业信誉损失、经济损失严重。

    《新快报》的报道是否失实,我们无从判断,期待警方充分调查,拿出有力可信的证据。是否据此就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有待法律来认定,一些法律界人士也就此发表了看法,可为参考。

    我们的疑问是,如果一名记者的职务作品涉嫌法律纠纷,由记者个人承担法律责任是否适当?

    记者是一个职业身份,采访、报道是严格意义的职务行为。也就是说,陈永洲的这些报道,并不是他的私人作品,采访活动由报社安排,采写的内容经过了报社的编辑、审核、把关,是严格意义上的职务作品,内容真实性、严肃性,也都依托于报社的信誉基础。同时,陈永洲采写的报道,是刊登在合法报刊上,并非私自发布。报纸是大众媒介,是正规和严肃的单位,其信息是组织化传播,背后有规章制度,有主管部门严格管理。

    正常的理解,如果报道内容牵涉法律问题,报社首付其责。至于报道采访形式是否合理,调查核实如何进行,怎样确保客观真实,如何与采访对象沟通,这是职业规范问题,也是媒体管理问题,新闻管理问题。很难想象,如果是中联重科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引起法律责任,调查、追责主体不是企业,而是企业的工程师、生产工人。

    这是舆论认为直接抓捕陈永洲不适当的主要理由,《新快报》提出抗议,也是认为如果有责任,首先由报社承担,而非记者本人。此前的2010年7月,《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到该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后在各方干预下,警方撤销通缉并道歉。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重要社会功能,也是社会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落实形式,记者作为新闻媒体从业人员,采访报道权受法律保护,是不可或缺的一种社会职业。无论正面报道还是批评报道,都必须追求真实。但正如企业不可能保证产品百分之百质量合格,警察不可能保证不办一起冤假错案,新闻报道也会有失误的时候。如果不是主观恶意,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冤假错案的法律赔偿,并非由企业工人或警察个人承担,新闻报道的法律责任,为何能让记者个人承担呢?倘若如此,还有哪个记者愿意进行舆论监督,一个没有舆论监督的社会将会怎样?

    我们主张职业自律,对新闻记者恶意编造事实、利用职务敲诈勒索等行为深为不耻,这种行为,理当承担行业管理纪律和法律责任。我们主张新闻报道客观公正,媒体及记者能把握真实,而非片面传递单方面信息。我们同样呼吁,严格区分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保护记者采访权,不让记者因职务行为而背负人身安全的风险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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