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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7月2日《北京青年报》)
李微微年龄虽小,判断危险的能力不足,但她奋不顾身救人的事迹丝毫不减色。或许,懵懂的李微微头脑中还没有清晰的见义勇为的概念,她也没有刻意地见义勇为,但她的表现就是见义勇为。
笔者以为,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拒绝授予李微微“见义勇为”称号的两条理由没有说服力,站不住脚。诚然,条例对未成年人救人的行为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公民”,未成年人也是公民,因而,未成年人也理所当然地具备见义勇为的主体资格。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缺乏自保能力和判断危险的能力,不代表未成年人不能做出一些见义勇为的举动——有时,未成年人的助人意识和正义感比成年人更纯粹、更强烈,我们对于未成年人救人救灾或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些行为应该给予足够尊重,不能将这些行为视为简单、草率、幼稚、无知的表现,不能想当然地、冷漠地将这些行为拒之于见义勇为的大门之外。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我们在日常的教育环节可以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但是,对已经发生的、成为既定事实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我们必须要认可。认可见义勇为不该有年龄门槛,认可是一种务实理性的态度,符合见义勇为的确认原则,是对做出见义勇为表现的未成年人的最公正最恰当的评价。认可更有助于呵护见义勇为精神和社会正义,更能慰藉人心。
其实,认可未成年人已经做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与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并不矛盾,只要日常教育引导到位,认可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会引发未成年人的盲目模仿,不会对未成年人形成误导。笔者吁请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对李微微的事迹定性给予重新考量,敞开见义勇为认定的大门,也希望其他地方能够就此事进行反思,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做出正确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