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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近日报道,身在加拿大的Michael·Ching就是前不久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公布的100名通缉嫌犯中的程慕阳。报道援引当地媒体的相关消息称,身在加拿大卑诗省的程慕阳,已是“著名地产开发商”。程慕阳的律师在回应媒体时指程慕阳“一直堪称正直加拿大社会成员典范”,并举例程慕阳曾在2013年被授予女王钻禧勋章,还获得过三级政府表彰。
程慕阳是被有关机构查处的中共河北省委前书记程维高之子。程维高担任中共河北省委书记期间的秘书李真因腐败案发被判处死刑,程维高本人被撤职后的待遇由省部级降为副处级,其子程慕阳涉嫌严重腐败一直在逃。现在看来,程维高案发之后,程慕阳外逃后的日子倒也“滋润”,据说还是加拿大主要政党联邦自由党和保守党的捐款人,并任加拿大亚太商会的董事兼副会长。这个事实,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此前的追逃措施对外逃的涉腐案嫌疑人震慑力度还不够。
程慕阳外逃后的“滋润”,是“前腐后继”者不断逃向国外的路向标。抓回程慕阳这样的外逃时间较长的涉贪案嫌疑人,是拔除贪腐官员外逃路标之举,也是改变贪腐官员的“成本(风险)—收益”计算公式的必须之举。实事求是地讲,抓回程慕阳这样的在逃涉腐案件的嫌疑人,难度非常大。这里所谓难度,不仅是指抓回的成本大,更是指抓回的程序性障碍多。当然,贪腐官员及其涉案人员之所以选择外逃,也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对贪腐官员及其涉案人员来说,被抓回的难度越大,外逃及其后安逸生活的“保险系数”就越高。
有公开报道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因涉腐案外逃的各级官员超过4000人,所携赃款数量更是巨大。因此,抓回程慕阳即使成功,也只是其中个案。而令贪腐官员断了外逃念头,让他们不仅在国内无处藏身,在国外也难以落脚,必须从中国与其他国家间订立法律协定的制度层面上解决问题。
显然,国家间引渡协定达成的前提,是提出引渡的一方必须提供合乎被引渡嫌犯所在国家法律的证据。合乎其他国家的法律而同时又不违反本国的法律,这就需要不同国家在法律规则上进行协调。而这种协调并非靠政府间谈判所能达成,必须经过国家层面上的立法程序才能协调好。从立法层面作出协调,进而订立国家间引渡协定,是抓回外逃涉腐嫌犯的制度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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