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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又现抄袭门,这次的“主角”是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刘钢。刘钢于7月8日在科学网实名博客发布了一篇关于换头手术的文章,随后有网友发现,这篇文章和别人此前发表在报纸上的文章大段落的一致。面对质疑,刘钢微博回应称“我承认那篇文章就是剽窃了,又当如何”“什么是脸”。(7月12日《北京青年报》)
目前,刘钢已将上述言论全部删除,实名认证的微博也取消了认证,彻底“潜水”。然而流传于网络上的微博截图依旧完整还原了事实真相,刘钢承认抄袭,且不知悔改、雷语惊人,一次次秀出了作为高级知识分子不该有的“下限”。
面对网友的口诛笔伐,刘钢研究员似乎并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他在微博中说,“自己抄袭文章是个人行为,不是科研文章也没有商业目的,而且他的行为和自己所供职的单位无关。”他的潜台词似乎暗示,非科研文章抄袭就不是学术不端,网友的指责是小题大做。然而,笔者要说,刘钢研究员你真的错了。
近年来,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对于学术不端行为都渐呈零容忍趋势。2009年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提出,“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
由此,《通知》要求高校对“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七项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作为社科院的研究员,刘钢没有理由不懂这些学术界的基本常识与学术操守,明知故犯且对既有规则维护者充满嘲弄,实在不是一个严谨学者应有的态度。
退一步讲,即使把个人博客抄袭他人文章的行为排除在学术不端行为之外,这一行为毕竟不那么光彩,经媒体报道发酵后又会给刘钢研究员及其单位社科院哲学研究所带来怎样的社会评价呢?笔者不必多说,微博、朋友圈里的“拍砖”“吐槽”大家都有目共睹。
笔者要强调的是,事态发展到这一地步,即使刘钢依旧任性地不承认错误,社科院哲学研究所却不能失语。据《通知》要求,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笔者浏览社科院哲学研究所的官网,并未见有关刘钢的简介。有关刘钢的问题,社科院欠公众一个说明,理应尽早回应,这是不容推卸的公共责任。
《通知》还明确,高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具体到刘钢“抄袭门”事件,其是否应当受到处罚,以及受到何种处罚,需要社科院尽早发声,笔者与社会公众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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