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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立生:戒毒所内猝亡,死因岂能“无可奉告”
//www.workercn.cn2016-01-14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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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桂阳县90后女子于去年8月被父母送去强制戒毒,不到两个月就在戒毒所内“突发疾病”死亡。戒毒所表示人已经死了,家属了解太多也没用,需要赔偿多少双方都可以谈。

  虽因染上毒瘾被送去强制戒毒,但人身安全总应得都保障,这是戒毒所的应尽义务。她在所内“突然死亡”,具体死因是什么,家属也无疑享有知情权。这是再简单朴素不过的道理。戒毒所又凭什么无可奉告?

  如果戒毒所执意希图通过死因不必细问、赔钱大可商量来加以掩盖,相关人员则会涉嫌徇私枉法职务犯罪。《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戒毒所本当是监管严密之所,不但有民警24小时值班巡视,也装有监控视频,如果确为其他戒毒人员连续十多天对她进行殴打,终于殴打致死,那戒毒所民警又为何没有及时发现、加以制止?如果民警存在故意放任、不加制止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那么,则还当被追究疏于管理的行政责任乃至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其实,公安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38条早有规定:“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向主管公安机关报告,同时通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通知其家属和同级人民检察院。主管公安机关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查清死亡原因后,尽快通知死者家属。”郴州市戒毒所又凭什么无视规定,拒不履行,不告知家属具体死亡原因,不公开当日监控视频?只是一味想赔钱封口,息事宁人,这究竟又是在遮掩什么?

  《禁毒法》第38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可是,如果在戒毒所内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一旦死亡死因都可能不明不白,又有哪个家属敢把吸毒成瘾人员送去强制戒毒?这岂非不利于禁毒工作的开展?如果戒毒所内发生戒毒人员被殴打死亡事件,只是赔钱封口,息事宁人,而无涉责任追究问题,那又如何杜绝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郴州市戒毒所只是表示死因不必细问,赔偿大可商量,其实,戒毒所属于财政供养,赔偿又从何而来;如果不涉及责任追究问题,又岂非在让纳税人白当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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