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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铁川:漫谈中国法庭的礼仪之争
//www.workercn.cn2014-08-15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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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庭礼仪是从西方继受而来。由于中国是一个传统文化积淀深厚的国家,继受过程中不能不受到文化因素的影响。举其大者,一是检察官和法官庭审时的座位,二是法官步入法庭时,检察官是否需要和他人一样起立致敬。

  关于检察官和法官庭审时的座位问题,从目前的材料来看,争议起于1947年。倪征燠先生在《淡泊从容莅海牙》一书说,这一年他参加了民国政府司法行政部召开的一次全国司法行政会议,会上他被应邀作一出国考察报告。倪征燠提到,检察官是公诉人,严格地讲,他是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一方,即使说他代表国家,不同于一般当事人,但总不能与推事(法官)并坐,高高在上,给人印象,好像检察官说了,就可以算数。因此倪征燠建议检察官在法庭上的座位,应当有所改变。这几句话伤害了几乎占到会议出席人一半的检察官的感情。当时担任最高检察长的郑烈首先表示异议。他大声说,民国初年,各地设审判厅和检察厅,地位对等,国府成立以来,审判庭改成法院,法院内设检察厅,首长称首席检察官,地位已经下降,如再考虑改变检察官在法庭上的座位,那将真是每况愈下云云。接着又有几位检察官发表类似意见。倪征燠的建议就此搁浅没有进一步讨论下去。

  这一问题在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一案之后再度被提起。1996年笔者作为《法学》杂志的总编,到武汉拜访马克昌教授。我是他老人家的小同乡,乡音绕耳,亲切随意,聊了很多学界往事。其中谈到他参与过的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他说,由于那时很多人对法律制度不熟悉,出现了一些令后人感到可笑的事情。例如,法庭的位置安排,原本安排法官居于上方中心,辩方和控方坐在两边,但一位老资格的领导检察官开庭前来看了一下,说我和审判长(也是一位老资格的领导法官)哥俩情深,并肩奋斗几十年了,怎么他坐中间,我坐一边呢?快把我的位置和他摆在一起。这样大家在电视里就看到法官和检察官并排而坐的镜头了。

  我对马老说,华东政法学院的副院长曹漫之教授当时受组织安排,去旁听了审理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件,也看到了这一现象,曹老回沪后给学生们作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情况的报告时,就直言不讳地说这样的法庭位置安排不甚妥当,和国际惯例不一样。结果被人打了小报告。北京有位领导觉得曹老不该公开这样讲,要求处分他。但上海方面的领导觉得曹老文革后刚刚被平反不久,马上再处分也似乎有点不妥,再说曹老既是位老革命,也是位法学家、大学教授,他进行学术点评也不显得过分。所以最后不了了之。

  约在1992年之后,由于强调庭审中法官的中心地位,在法庭位置方面,最高法院作了一个规定,正中前方法官的法台法桌、法椅要高于辩方和控方的法桌、法椅。这在当时引起了一些地方检察官的不高兴,有些地方的检察官出庭时在包里放几块砖,进入法庭后把自己的桌子、椅子垫高一点。

  关于检察官庭审时要不要起立致敬问题,大约发生于1997年。这一年最高法院的一个文件规定法官步入法庭时,检察官应起立致敬,一些地方检察官心里不舒服,个别甚至拒绝出庭,最后和法官达成共识:除检察官以外的诉讼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都进入法庭坐好后,检察官和法官再同时步入法庭,书记员喊起立,这样检察官就可以回避掉向法官起立致敬这个环节。

  时任成都军区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的龙宗智在《检察官该不该起立》一文中把这一问题挑明了,他从学理上并不否定检察官起立的必要性,但认为在宪法、法律的规定中,检察权和审判权地位平等,要检察官起立没有制度依据;作出检察官起立规定的是最高法院的文件,应属越权行为;法官素质参差不齐,还不具备让人们起立的条件。

  从法理上看,所谓诉讼,是在一定社会冲突的基础上当事人要求法院裁决其争端的过程和行为。在控、辩、审三方组合的三角型诉讼结构中,法官超越诉、辩方而居于结构顶端,对诉讼过程具有权威性影响和决定性作用。这种至上性不仅体现在审判最终决定起诉与辩护的命运,而且体现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诉讼指挥作用,同时还体现于审判方对整个诉讼过程的影响包括评判控方和辩方的诉讼行为,从而规范双方的活动,因此,司法至上应是三角型诉讼结构的题中应有之义。这种至上性体现于诉讼仪式上,就是全部其他诉讼参与者对法官崇高权威的尊敬。

  综观各国,法庭布局中法官居于正中前方,辩、控双方分坐两旁;法官步入法庭检察官起立致敬是一种普遍的法庭仪式,中国采用国际惯例,并无不妥。过去发生的种种争议,症结在于是否因为传统的“宁为鸡头、不为凤尾”的爱面子观念,而拒纳科学的三角型诉讼结构以及法官居于三角型诉讼结构顶端地位?拒认审判权是终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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