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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定途径提出的利益诉求进入司法系统后,就须依法律规则和法定的司法程序处理解决,而不应再用另外一套规则和信访程序处理解决,即应消除系统相互渗透现象。换言之,不能在诉讼案件处理问题上另起炉灶。否则,可能个案上不绝对排除有纠错效果,但从制度体系上看则会影响司法权威和有损法治的规律性。
按照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再加一个申诉再审程序和检察院的抗诉程序,即二加二程序。如果二加二诉讼程序仍不足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断,那应当要么是认识问题,要么就是司法人员出了问题。实际上,绝大多数诉求的处理,经过诉讼的二加二司法程序,公正和法治是可得以保证的。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要遵行司法结果和诉讼程序,这是法治的原则和法治的规律性。如果我们一边建立司法系统和诉讼程序制度,一边又对其结果和程序的遵守采取实用主义的选择性态度,满意的遵守,不满意的就另起信访系统,这种“唯利是图”的结果论,就是对法治的损害。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在法律上已经丧失起诉期限或者诉讼时效的利益诉求,司法程序不应当受理,信访也同样不应受理。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因为丧失起诉期限或者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起诉被司法驳回之后,另行通过信访途径又进入司法,司法机关按信访规则和程序把拒之门外的诉求又接收了进来。这种做法使得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的规定形同虚设,既不合法又得不偿失,应当加以纠正。
二是已经经过了所有诉讼程序终审判决生效的案件,当事人通过信访又“激活”了诉讼程序,案件再次进入审查审核阶段,甚至再起诉讼程序,案件处理成为了“重新来过”。这种做法使得原有的生效判决几成“儿戏”。如果败诉方可以通过信访途径再启诉端,那么胜诉方是否也可以依此再来呢?严肃的法律和司法,很容易演变成为一个矛盾和纠纷处理的循环圆。所有的当事人都在这个圆中进行循环,只有循环到满意的点时当事人才会退出这个循环圆。更有甚者,有些当事人已经满足利益诉求离开了这个循环圆,但一段时间后,又再次进入这个循环圆,试图获得更大的和不断的利益。当事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的权威,但制度不能也不尊重法律和司法的权威。所以,循环圆的现象必须得到纠正,从人类历史发展规律上看,纠纷和矛盾的解决,不能是一个循环圆,而只能是一个线。线再长都有终点,而圆则没有终点。没有终点,就没有是非,没有规则,没有权威,也不可能真正做到长治久安和稳定有序。所以,司法终了的案件,不能再进入信访系统处理,也包括不能进入司法系统内的信访系统再处理。
三是在诉讼程序过程中,当事人中途放弃诉讼程序转而进入信访途径的问题。例如,当事人在一审判决生效后没有上诉,该判决生效。或者当事人在二审过程中退出,一审判决生效。或者当事人在一审过程中就退出(撤诉、不应诉等),法院缺席判决生效,或者法院同意撤诉结案,等等。无论哪一种情形,都是诉讼程序中途退出转而寻求信访。这些情形,其法律结果无非两种:一种结果是已有生效判决,另一种结果是已有生效裁定。总之,已经司法处理过了。对此类诉求,归类上当属《信访条例》规定的法定途径解决事项,信访不能受理和处理。而且,在实体上、程序上已经诉讼程序处理过了,信访也不能再受理和处理。严守信访的政策性事项和非法律利益诉求事项的界限,不能信访与司法界限不清,相互渗透,彼此影响。(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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