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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必须放到整个政府职能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框架当中进行
备受瞩目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终于进入了具体落实阶段。国务院日前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该条例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就意味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正式驶入了并轨的“快车道”。
长期以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典型的“双轨制”,即机关事业单位不缴纳保险金,却能够享受到相对较高的保险待遇;而广大企业职工既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但退休后获得的养老待遇却相对较低。这种“双轨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带来社会不公的同时,还成为导致社会阶层割裂、诱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尽快解决养老保险制度的“双轨制”,自然就成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核心。
但在改革细则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如何顺利实现并轨却并非易事。换句话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至少有以下两大障碍必须跨越:
一是并轨的目标如何确定。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实不止“双轨”,准确地说,至少有“六轨”,即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公务员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军人养老保险。前不久,新农保已经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现了并轨。而对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目标,或者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究竟向哪个轨道并轨,却并没有十分明确。
二是钱从哪里出。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即如果是按照同等甚至更高标准的并轨来实施,那么补齐这个差额的钱从哪里来?另一个就是考虑到事业单位人员以前并未缴纳过养老保险金,而如果要将过去的金额补足,那么这笔钱又由谁来掏?社会上普遍的说法是,从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中直接扣除即可,但问题恰恰就在于,他们的工资也来自于国家财政,这就陷入了国家财政“左口袋挪到右口袋”的悖论中。还有人建议提高企业的缴费比例,但在目前企业负担已十分沉重的情况下,此举无异于竭泽而渔,可行性并不高。
因此,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必须放到整个政府职能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框架当中进行。前者表明,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步伐是顺利实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的前提。如果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不正本溯源,回归其应有的职能和定位,那么就会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埋下重大的隐患和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改革方面,则必须采取齐头并进、通盘统筹考虑的思路。只有做到全国“一盘棋”,既重视打通各种保险之间的通道,使之能够实现顺利对接;同时又重视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类型的补充养老保险,并努力提高它们的替代率,才能够为实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其他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创造更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