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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义举何妨少些条框
//www.workercn.cn2014-08-12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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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1岁的成都游客孙川在斯里兰卡旅游时,为救同伴不幸身亡,目前家属正为其申报见义勇为。但当事人所在地政府部门认为,见义勇为只适用于省内,并且孙川所救的是同行游伴,从法律上讲,救“熟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仍存在争议(8月11日《北京青年报》)。

  为救同伴不幸身亡,家属原打算申报见义勇为称号,没想到因行为不在本省发生而导致家属的这一愿望无法实现。一方面政府鼓励公民积极参与见义勇为;另一方面设置条条框框,将原本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挡在了门外。

  我们知道,法律法规的管辖讲求属地原则。孙川的义举确实没有发生在四川省内,当地未授予其相应称号也有情可原。若见义勇为发生在国内其他省份,向当地申请或许能让家属得偿所愿,但毕竟发生地在国外,若从属地原则看,其家属的心愿基本上得不到国内法律法规的认可。不过,法律管辖上还有属人原则,对孙川这样在国外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不妨采用属人管辖方式给予考量。毕竟制定出台见义勇为条例的初衷不止于奖励,更在于鼓励,灵活使用管辖原则或许更符合法律法规出台的目的。

  当前有的地方在出台奖励见义勇为条例时,对申报条件的设置稍显苛刻。要么是举证时限,要么是行为地点等限制颇多。不少地方见义勇为申报中,程序繁琐、手续复杂、周期过长等问题确实不利于对义举的鼓励与表彰。其实,认定是否是见义勇为之举,不妨少些条框,只要申报人能够提供足够证据,即人证、物证等有充分的证明力,时间、地点等因素并不是那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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