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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常州工作的张女士近一年都很郁闷。去年夏天,她上班时跌进坑洞受了伤,想要申请工伤,但公司认为,张女士是为了拍照发朋友圈受的伤,不属于工伤。常州市人社局也如此认定,行政复议也被省人社部门“驳回”。于是,张女士将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告到法院。(6月9日《现代快报》)
工伤认定,一直是劳资纠纷的焦点问题。一方面,劳动者意外受伤,工伤认定,成为疗伤和维持生计的最后一根稻草;另一方面,规避工伤认定,成为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减少人力资源成本的一件“法宝”。两者之间的博弈,落败的往往是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一方。这时候,司法救济挺身而出,显得至关重要。因此,面对这起工伤纠纷,法院既要依法办事,更要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均以一份微信朋友圈截屏为证据,证明张女士是拍照发朋友圈受的伤,不属于工伤,显然令人难以接受。
这是因为,2014年8月20日,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比如,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只要是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可认定为工伤,避免了一些无谓的歧义和争端。特别是,下班回家买菜途中出现意外,也应算工伤。试想,连下班回家买菜途中出现意外也算工伤,那张女士在上班时跌进坑洞受了伤,岂能不算是工伤?毕竟法律并没有声明“上班时拍照发朋友圈”不算工伤。
工伤认定,应释放人本情怀。 首先,用人单位应以人为本,善待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等司法救济挺身而出了,再不情不愿地履行相关责任。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障机制,应及时撑起一把庇护弱势群体的保护伞,不要让一些劳动者身体受伤,心更受伤。特别是,一旦出现工伤纠纷,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公正裁决,竭力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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