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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鸡,被4名村民用绳子捆绑吊在房梁石柱上殴打致死。近日,乐至县法院对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谭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进行复庭审理,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对这起民众热议、数百名村民联名要求对四名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大代表十分关注的“小偷被打死”一案进行了宣判,对杨某甲等人分别判处四年至三年有期徒刑。(12月30日四川在线)
上百人、数百人为杀人者联名求情,希望法官从轻判决的现象时常发生。当然,这种现象多发生在三种情况:杀死村里“地痞”“恶霸”,打死游手好闲、伤害父母的“逆子”,打死屡次偷盗的小偷。从情理上来说,违法者是在“为民除害”,百姓联名求情似乎很有道理。但是,这种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都是被感情左右了心智,导致情感占了上风,法律被感情打败了。
人们为何有这种错位现象呢?首先,因为人是感情动物,容易为情所动。这种感情包括人与人之间的情谊,比如亲人、邻居、朋友、同学、同乡等,联名求情的多是村民,就是这个缘故。其次,人有仇恨坏人、恶人的情怀,被杀害的往往都有“坏名”“恶名”。两种情感交织在一起,就容易被左右,很爽快地签字。
当然,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法制意识淡薄,甚至匮乏,同时受封建私刑和传统家族、宗族影响较深,内心有一种“原始”的绝对“公平”观念——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觉得为了捍卫自我权利伤害他人,法律可以从宽处理,或者认为“人多有声势”“有人求情”,可以影响法官判决。这是一种典型的法盲意识。根源是受教育不够,对法制缺乏深刻的理解,这说明公民教育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当然,有的联名或许只是表面现象,这背后不排除有人人为操纵,希望以“民情”作为打动法官的筹码,进而影响司法判决。笔者认为,这与法治社会的根本宗旨完全相悖,可以休矣。因为,本质上也是干扰司法。一个人的违法行为该受什么惩罚,当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这两个准绳,而不是考虑个人的“人品”“人缘”“平时表现”等,否则,就在无形当中给“好人”以违法的“优越感”,给“坏人”以更多受害、受死的机会,与人性相悖,与法治相冲突,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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