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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小偷,奖励1000元!最近两个月,南京栖霞区一些小区门口出现了这样的横幅。燕子矶街道综治办副主任袁女士解释说,其实这个横幅并不只是为了抓小偷,“一来,是为了提醒大家要有防盗意识,二来,可以对小偷有警示的作用。此外,有了这些横幅,再加上街道组织的巡逻队伍,可以让居民感到更加安全,提升幸福指数。”(《现代快报》2月12日)
给居民安全感,提升幸福指数,街道办为群众着想的初衷可嘉。但是任何的善政思维都不能只停留在动机的正确,而必须斟酌合法性。“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政府行为的基本准则,街道办作为一级政府机构,鼓励居民抓小偷,这种授权并没有合法性,法律上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明显属于“不可为”之列。
“抓小偷”是警察的职责,属于执法行为。公民自身被盗,将小偷扭住或送交警方,与直接到社会上和警察一样抓小偷,两种行为的本质是不一样的,前者属于自我保护,而后者则是公务性质,需要法律授权。公民同犯罪行为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的义务,只能理解为举报、协助、配合,而不是冲上执法一线,更不能以“义务”之名充当执法者。如果公民抓小偷行为合法,查嫖查赌、查交通违法,是不是也都合法?如果人人都是执法者,社会秩序未必就一定会更好。
提醒居民加强防范,震慑犯罪分子,横幅标语的确有一定作用,但必须守住“依法”这个红线不能逾越。直接鼓励公民抓小偷,就触碰到法律红线了,至少是游走于法律边缘。实际上,针对社会治安问题,很多鼓励全民参与的说法都不合适,与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理念都有相悖之处。因此,不管是社会参与还是公民参与,都要把握一个“法”的度。比如反腐,公民参与方式可以是举报、曝光,甚至以超常手段采集证据,但是公民直接把腐败分子给“双规”了,那绝对不行。“全民捉贼”也是这个道理。有些历史延续下来的思维方式已经落伍于社会法治发展,政府部门说话办事应该注意这个问题,一言一行都应谨慎推敲为好。(原题:“全民抓贼”游走于法律边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