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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评论版12月6日刊出的《破解“扶老人困局”需要三个支点》,对“谈扶色变”现象做了精辟分析,读者评价甚高。这里不避续貂之嫌,接着议论几句。
见摔不扶、临危不救,照见道德的“摔跤”,折射出道德“保障因素”的不给力。尤其是,施救既不是一项强制义务,又无法豁免因救助产生的法律风险,因此避而远之成为“理性选择”。要真正疗治“扶还是不扶”的道德难题,除了加强社会道德建设,还应弥补法律在设置救助义务、风险分散与救济上的不足,用法律为道德“撑腰”。
从法理学上讲,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个体必须承担必要的社会义务,包括对他人的救助义务。在我国,临危救助大多只是在道德层面上进行鼓励,缺少法律明文规定。相较而言,国外通行做法是将见危不救入罪。比如俄罗斯,《俄联邦刑法典》规定,在他人的生命或健康处于危险中且因年幼、衰老、疾病或者孤立无援而不能自救时,行为人故意不予救助,则可施以拘役、劳动改造和罚金。不上升到法律义务层面,约束力肯定会打折扣。
针对救助者在施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国外也多有责任豁免规定。德国法律规定,若是因为善意救助造成伤害的,提供救助者可以免责。这种分散、规避救助者法律风险的做法,为善意行为的抒发提供充实法律支撑,能够有效弥合“临危不救助”、“救人反遭索赔”所导致的社会道德与诚信秩序的缺口。在我国,类似的责任豁免规定尚未制定,虽然多数省市已经颁行有关见义勇为的政府规章,但内容多为对其资格的申报确认、表彰奖励等内容,缺少实质性的法律责任救济保障规定。
法谚有云,法律不该责备善良诸人的救助行为。像扶摔倒老人这种道德与法律的高度重合的问题,法律应及时跟进,用法律规范重塑社会价值观,用法治善意的释放促进社会善念的复归。就我国而言,当务之急是增设危难或紧急情形下救助义务的法律规定,同时借鉴国外立法设置救助者责任豁免条款,合理分散救助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立法之外,司法环节也应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在具体个案中,公安机关应尽可能搜集和保全证据,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在诉讼阶段,法院应综合衡量相关涉案因素,合理设定当事双方举证负担,谨慎适用自由心证做出裁决。个案的司法释明作用,同样可以为公众提供更多心理上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