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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接受记者专访时称,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尊重公众的意愿,不愿意公开就不公开。但登记后有利于保护个人产权。”(3月9日《新京报》)
徐副部长的讲话,在我看来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理解是,将“公众”作“公民个人”来理解,也就是说,是否公开不动产登记信息由公民个人决定,不愿意公开就不公开;另一种理解是将“公众”理解为一个集体概念,也就是说,是否公开不动产登记信息由公众集体来决定,召开立法听证会,再由全国人大审计表决决定,如果投票或者表决的结果是不愿意公开,那就不公开。
不动产信息登记,是有关部门近年来努力推动的事情。这一制度在目前来看,至少有三个好处,一是有利于有关部门准确地掌握房产信息,便于进行宏观调控,也便于今后房产税的征收;二是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确保公众的利益;三是有利于反腐败,让违法官员不法获得的房产曝光。但是,这一制度也有一个隐忧,那就是可能造成公民个人隐私的泄露。
我觉得,无论“公众”作何理解,在不动产信息是否公开上,关键在于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人。一种是普通公民,他们的个人房产信息绝对是个人隐私,要严格保密,否则不利于他们日常的生活和交易,甚至还会招致犯罪分子的侵害。另一种是掌握一定公权力并且具有一定级别的官员,本来他们的房产信息也属于个人隐私,需要保护。但问题在于他们掌握了公权力,而公权力极容易用来为个人牟取私利,因此对于这样的人而言,他们要牺牲一定的隐私,让渡这一权利,使得他们的房产信息公开透明。
因此,在公民不动产信息是否公开问题上,一句“尊重公众的意愿,不愿意公开就不公开”其实并没有解答人们的疑惑,反而带来新的困惑。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两条腿走路,加快立法步伐。一方面,对于具有一定级别的掌握公权力的官员,必须依法公开,供公众查询,以促进反腐败和官员廉洁自律。另一方面,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则需制定相对严格的保密制度,不能因为公民在购房等环节登记了个人信息,就放弃对公民身份信息、房产信息等的保护。除非特殊情况,比如交易双方要知道对方的信息或者司法机关凭法定手续进行查询,此外一律不得公开宣告公民个人房产信息,否则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