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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发展的历史看,社会正义标准的变动,一定是由类似“复旦投毒案”这样影响深广的案件所撬动,最终也一定会在类似案件的争议中形成与时代相适的新标准。
近日,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致信上海市高级法院为“复旦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求情免除执行死刑,引发社会热议。5月15日,有媒体发表对部分法律学者的访谈,被访谈者从多个角度对此事提出了相对专业的看法。
其实,古往今来,不独在中国,就是在法治传统深厚的社会,旨在改变刑罚性质、幅度以至要求司法机构“法外开恩”,免除当事人刑罚的求情信也并非鲜见。在“自然法”观念传统深厚的国家,普遍的民意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因而也一直是制定法的根据之一。
当然,并非所有民意都能经过时间的过滤而成为“自然法”的渊源。但是,民意的变动或曰进步,也正是保持“自然法”常新以及不使社会正义的标准成为万古不变的僵化教条,以致走向其反面的根据。“自然法”与制定法之间的如此关系,为民意留下了影响法律制定及其司法结果的空间。在现行普通法制度中,法律甚至以陪审制的制度设计,把决定罪与非罪这个最重要的司法决定权交给了民意,而法官(在表面上)只负责在民意的基础上决定惩罚的幅度。即使在大陆法系,其司法制度也通过程序和实体的相关制度设计,为民意留下了作用的空间。
由此角度则大体可言,法律(制定法、法典)进化的根据,在于社会正义标准的改变。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体现在刑罚上,就是文明程度的提高,非人道的处罚手段减少,肉刑、体罚等刑讯逼供的非法化。举例而言,在死刑执行刑罚上,就是由过去的凌迟、砍头等野蛮的方式,改变为较文明的枪决方式,直至现在开始普及的“针决”方式。
由法律进化的角度看,复旦学生的求情信及其争议恰恰反映了当今中国的社会正义标准正在变动当中。从法律发展的历史看,社会正义标准的变动,一定是由类似“复旦投毒案”这样影响深广的案件所撬动,最终也一定会在类似案件的争议中形成与时代相适的新标准。法律文明程度的提高,反而有可能使人失去了复仇的补偿感和报复的快感——远古时代的“同态复仇”的执行权由个人或组织过渡到国家机构手中是这样,当代一些国家取消死刑刑罚的惩罚方式也是这样。
取消死刑,是刑罚彻底脱离报复刑主义的一个标志。而慎用死刑,则是刑罚开始与报复刑主义渐行渐远的一个标志。由“同态复仇”到基于报复刑主义的自由刑是法律进化的结果。慎用、少用或不用死刑(执行)也同样是法律进化的结果。从惩罚据以成立的逻辑上讲,恰恰是构成死刑(执行)惩罚理由的生命价值的至高无上性,成了慎用、少用甚或取消死刑的自洽依据。
从这个意义上讲,复旦学生在“复旦投毒案”中所致求情信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此案的范围,其所反映的社会正义标准变动的现实,值得每一个人深长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