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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上午,四川省成都市首例新《消法》实施后的“包间费”诉讼案在武侯区人民法院复庭。法院认为,本案中经营者收取包间费“合理”,且经营者明确告知原告刘先生“包间将产生费用”,并不属新《消法》中规定的“霸王条款”,双方事实上形成口头“合意”,适用《合同法》。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先生诉讼退还包间费的请求。(5月22日《成都晚报》)
消费者败诉的消息引发公众广泛争议。不少人对此判决产生质疑,“不是说好了法律不支持包间费的吗?”也有观点根据其他法院之前作出的不支持包间费判决推出“同案不同判”的结论。事实上,这存在对法律和相关判决的双重误读。法律不仅保护消费者权益,还支持契约自由。法律只禁止构成“霸王条款”的包间费,并不完全否定包间费。
人们之所以得出法律不支持包厢费的观感,在于在诸多案例中,一些餐馆并没有对包间费作出任何告知,或者仅仅在大厅贴告示,并不能证明消费者对此知晓、认可。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变相剥夺了他们的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些餐馆收取包间费的行为就将构成“霸王条款”,从而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就成都这起案件而言,案件争议点也正在于餐馆是否作出了有效告知。根据相关报道,双方各执一词。刘先生认为,就餐前酒楼并未告知要收包间费。餐馆却表示,刘先生在进入包间前已被明确告知要收取包间费。对此,也许双方都并没有直接证据,如签字、录音等。那么,对于是否明确告知的举证责任在于餐馆一方。
而餐馆方最有利证据在于“菜单的最后一页标有各包间的收费标准,该页关于包间收费的文字字号明显大于该页其他文字字号,字体也不同”。这种提示和仅仅在大堂贴告示有所不同,因为一般而言,看菜单是点餐的必经程序。消费者在当时也确实有着选择在哪就餐的权利。同时,餐馆也确实提供了一定的差异服务。这就让消费者在诉讼中立于不利地位,最终败诉。
其实,评论本案是否公正,还须还原到案情本身,不能从报道所体现出来的不完整信息进行判断。我们也不能从一起比较特殊的个案,推出法律支持包间费的普遍结论。
还须指出,总消费1478元,其中包间费高达380元。包间费的数额是否显失公平,值得商榷。在理论上,刘先生还可以主张包间费显失公平。
而本案最大的启示更在于,既然法律并不完全否定包间费,这就需要对餐饮业制定规范性行业准则,明确餐馆具体有效告知程序,并对包间费作出合理标准,别再使法律陷入让消费者和餐馆都觉得自己很冤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