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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铁禁食”是否入法?讨论一波三折。
2月,《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民意,其中提出,禁止在步行梯、电梯、通道、车厢内饮食,违反者处以警告或罚款。5月,北京市法制办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稿中,将该条删去,理由是“并不是威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直接因素”,“更适宜作为引导、提倡的行为。”5月23日,多家媒体报道显示,草案中删除的“地铁禁食”又重新归来,再次被列入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目前,该草案已经提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铁禁食存废尚未有定论,但民间关于禁食的讨论却持续高涨。据称,有调查显示近八成网友赞成“地铁禁食”,但没有更具体的分析显示八成人是在什么意义上投赞成票的——反感地铁饮食和同意地铁禁食入法不是一码事儿,希望饮食者注意素质和支持饮食者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是一码事儿。笼统的网络投票有时只表达情绪,并不对应条规。
地铁禁食是否该入法的问题,至少包含着三个层面的讨论。一是道德诉求入法是否合适?二是如何界定公共场合私人行为的边界?三是明显操作困难的“表态性”规定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无论从哪个层面来看,地铁禁食入法似乎都无充分理由。
法律是底线、道德是高线,法律是消极救济、道德是价值范导。将道德要求入法的结果,要么是无形中提高了惩罚的标准、扩大了惩罚的对象,要么是因为与现实情况相脱离而导致执法困难。“地铁禁食”入法虽在争论,但执法难的场景却不难想象:婴幼儿在地铁上饮食如何处置?“嚼口香糖、吃块饼干也要处罚”?罚款跨度之大,尺度应该以何为标准?
另外,如何保障那些同为乘客的饮食者的私人权利?这句话也可以换个问法,如果在不影响其他人的情况下,一个市民不能在公共场所吃东西么?除了广受网友吐槽的“韭菜馅饼”、“葱肉包子”等,很多在地铁上吃饭的上班族都谈不上影响地铁安全、影响其他乘客,在法律上,他们的个人权利应该和公共秩序获得同样的保护。
这些可以预想的问题,恰恰表明了“地铁禁食”入法三个层面的讨论是连带相关的。有道德入法,才会有惩罚对象的扩大化;一旦惩罚对象扩大化,部分人的个人权利就会被以公共秩序的名义挤压;因为扩大不合情、挤压不合理,具体操作上才会出现执法难、标准不一和新闻中所说的“难较真”情况。而这种“难”,又会反过来使法规异化为一种表态。
长期法治不彰的情况,反而使我们的社会对“法”有无限的冀望。人们会下意识觉得,一旦什么事情进入了立法层面,写入了法条,就有了最终解决渠道。这当然是法治社会带来的启蒙,但成功的公共治理,恰恰是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具体到地铁禁食,也有很多人给出建议,比如拍摄公益广告、微博曝光不文明饮食行为等等。用这些来引导文明行为,当然会很慢,但相比起禁食入法则更合理,至少不会带来后遗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