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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对“确有必要”用枪情形有必要细化
//www.workercn.cn2014-05-30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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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9日《河南商报》报道,当天上午十点,郑州郑东新区海文实验幼儿园发生意外事件。幼儿园“六一“汇报表演时,郑东派出所民警受邀到该园传授安全防范常识。在装备演示环节,一枪支走火,一发子弹射中地面溅起水泥碎屑刮伤四名家长和一名儿童的腿和胳膊。受伤人员经检查均为皮外轻微伤,无生命危险。对此,郑东派出所官微通报,确认了此次意外事件。

  所幸是皮外伤,并无生命危险,只是目睹意外发生的孩子们或多或少会受到惊吓,幼儿园应及时进行不同程度的心理疏导。原本为保护幼儿和大众安全的工具,如果不善加使用,就会变成伤害无辜群众的凶器。这一事件,为严格执行枪支管理工作,再次敲响警钟。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事件除了意外因素之外,可否避免?

  在幼儿园安全示范,民警确有必要真枪实弹?近来针对幼儿和公众的暴恐事件时有发生,借助“六一”,为孩子们普及安全常识,民警全副武装到现场示范,会有助于增加孩子们的安全感,我想这是园方和派出所的良好初衷。根据枪支管理法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对包括民警在内的人员,只有满足“依法履行职务时确有必要”的条件,才能携带枪支。在幼儿园为孩子和家长传授安全防范常识,是“确有必要”情形吗?这里先打个问号。

  安全示范不同于公共安全演习,更不同于军事演习和实战,对佩带枪弹的安全级别应有不同的规范和要求。更何况,借助先进技术,在越来越多的军演中,出于对演习人员安全考虑,更多采用了电子模拟装备,避免真枪实弹造成误伤。

  退一步讲,即便“确有必要”用枪情形在立法上尚不清晰,从用枪安全角度,有关部门在进行用枪许可时,也应从严把关。既不能该用枪时没枪,也不能没必要用枪时乱用。两种情况造成的伤害,都是不必要的伤害。

  关于此次事件“走火”的原因,从目前信息并不能判断问题出在民警操作,还是枪支本身上。但有几起“走火”悲剧仍历历在目:2008年7月15日四川南充警察展示非法枪支时走火,打伤3名记者;今年2月8日广州一押钞员执行任务时,俯身捡拾手机致手中枪支不慎走火,头部受伤,不幸身亡;今年3月12日陕西宝鸡一民警在执勤时,所携枪支意外走火,不幸身亡等等。这都告诫手中有枪的部门,在能保护他人之前,了解枪、会用枪、用好枪,是让枪支发挥它正当威力的第一步。

  随着暴恐事件增多,警察用枪和配发弹药,会较以往“宽松”一些,但管理上、操作中不能放松,须及时升级规范。期望有关部门能借此事件,细化“确有必要”用枪情形,那么,其他确无必要之时,不佩带真枪实弹,就是避免意外发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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