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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台湾知名作家琼瑶发表公开信,举报大陆编剧于正制作的电视剧《宫锁连城》(简称《宫3》)严重抄袭其旧作《梅花烙》。5月27日,琼瑶正式委托律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控告于正侵权,并索赔2000万元人民币。琼瑶这次的维权,不再停留在向行政部门“举报”的层面,直接拿起了法律的武器,这也是一场罕见的跨越海峡的著作权诉讼。
著作权是为了保护人类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但也不能保护过头,否则就会演变为对创新的遏制。比如,不可能因为有人写了“穿越”,其他人就不写“穿越”。正如著名法学家保罗·戈尔茨坦所言:“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作者吸取他人作品中主题、灵感及构思的自由,是作品创作的需要,尽管这意味着由此而产生的作品亦有被他人作类似借用之虞。”但反过来说,抄袭、剽窃绝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在法律上,抄袭与否的红线画在哪里呢?虽然我国目前尚无法定的认定抄袭或剽窃的具体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引进了“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别原则。一是著作权人要举证对方是“接触”过自己的在先作品之后,才制作的被指控的抄袭作品;二是被指控的作品,要与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这样就可认定抄袭了。
于正在其公开信中,对琼瑶说:“我们从小就看着您的戏长大”,“您对中国编剧技巧和故事架构的创新和发展无人能及”,“我们一直在学习”。这等于公开承认,在创作《宫3》之前,于正“接触”过琼瑶的《梅花烙》,有抄袭的可能。因此,对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将成为于正是否剽窃的关键。目前判定两部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整体观感法”,即通过普通观察者对作品整体的内在感受,来确定在后作品是否利用了在先作品的核心和精华。比如,在先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内容和主要情节上,后作品是否与之相同或者相似。
另一种方法是,“抽象—过滤—比较”法,就是剔除了作品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公共资源”之后,再将其与在先作品做比较,看是否还“相似”。比如,在作家孙立民起诉电视剧《关东大先生》剽窃其剧本《白雪·红血》一案中,两部作品虽然在“各势力争夺清皇室宝藏”、“藏宝图须三主件齐备方能破解”等情节设置上相同,但法院认为这些司空见惯的常见剧情安排,不能据此认定两剧“实质性相似”。
回到琼瑶诉于正案中,单就两剧都有“偷龙转凤”这一常见的情节来说,不足以证明两剧“实质性相似”。但剔除了这些常见情节等“公共资源”之后,如果法院认定《宫3》与琼瑶的在先作品中很多创造性的情节设置高度近似,足以让观众在“整体观感上”认定两部作品相似,那么就可认定于正抄袭。
这次琼瑶起诉于正,也给中国喜欢“扎堆搞类型片”的影视剧市场提了一个醒,搞“贴身竞争”是很危险的,保不齐就会被法院认定为抄袭,创新才是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