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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许多科技界人士和创新领域的专家都有一个共识,那就是“科技经济两张皮”(以下简称“两张皮”)仍然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面临的首要问题。这个问题已经提出来近30年,如今我国的发展阶段、创新能力、科技体制等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有必要重新审视“两张皮”问题,从理论上澄清认识,从实践中探寻解决办法。
问题在于“技术与经济两张皮”而非“科学与经济两张皮”
笼统地谈科技与经济“两张皮”事实上混淆了科学与技术的区别。科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探寻自然界的客观规律,而技术开发的目的则在于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技术开发必须要和经济活动紧密结合,才能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和经济增长质量。从比较短的历史时段来看,科学与经济的“两张皮”是正常现象,基础研究的探索本来就具有前瞻性;但是从较长的历史时段来看,基础研究和科学发现的重大突破会带来新的产业变革,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支撑,并决定着国家的可持续创新能力。
因此,“两张皮”问题关键是要解决“技术与经济两张皮”,而不是“科学与经济两张皮”。我们出于国家长期发展需要,必须大力发展科学研究,但是并不意味着要求每一项科学研究都与经济紧密结合,这不符合科学研究的客观规律。
“两张皮”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两张皮”的提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背景就是计划经济的遗留问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科研单位和生产单位属于两个不同体系,各自接受政府指令完成自己的任务,不需要互相结合。
为了解决“两张皮”,从20世纪80年代到本世纪初,我国先后进行了多次科技体制改革,主要思路是将科研机构和人员推向社会和市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先是鼓励科研人员、科研院所和高校办企业,后来又将一大批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改制为企业。应该说总体上这一思路是成功的,在这一轮改革中,“技术与经济两张皮”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迅速,联想、方正、中兴等著名企业都是源自此次改革。
但是,这一轮改革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比如在高校办产业、科研院所改制后,出现了基础性和共性技术研究力量不足等问题。2006年我国颁布了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国家科技投入不断增加,“两张皮”的内涵也发生了明显变化。突出表现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多地源自政府资助,而与企业合作的积极性则明显有所下降。企业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外部研发支出比例明显降低。2005 年由企业委托给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发经费占企业总研发经费的比重分别为5.4%和1.07%,2012年分别下降至3.4%和0.62%.
由此可见,当前形势下的“两张皮”与改革开放初期大不相同。后者是历史遗留问题,而前者则是我国实施科技发展战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第一轮科技体制改革在解决“技术与经济两张皮”问题的同时,把很多从事科学研究的人才和机构也推向了社会,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的基础研究以及共性技术研究能力。当前形势下的“两张皮”恰恰就是在重建和强化科学研究、知识创新的过程中出现的,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科学与经济两张皮”,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同时,尽管技术对经济的支撑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增强,但主要矛盾已不再是应用技术研究机构和企业“两张皮”问题,而是现有体制下企业创新能力和活力不足的问题。
由于没有区分当前形势下的“两张皮”与改革开放初期的不同,因此在科技政策导向中常常会出现一些自相矛盾的“两难”问题。例如,一方面提出原始性创新能力薄弱,基础研究投入严重不足,要求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基础科学研究,要高校剥离校办产业;另一方面,又要求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科研人员提高成果转化率。两种思路混合在一起,常常使高校和科研院所无所适从。
从“科技成果转化”转向“企业引领技术创新”
既然“两张皮”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政策思路也应该随之改变。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企业研发支出已经占了全社会研发支出的76%以上。另一方面,高校和科研院所则越来越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承担政府科技项目,能直接转化的技术成果比重不断降低。因此,不能再用改革开放初期以科研单位改革为主动力和主视角的“科技成果转化”思路,来解决新形势下如何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问题,主要动力应转向企业,充分发挥企业引领技术创新的作用。对“科学与经济两张皮”要认识到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必急于在短期内解决,应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重点关注基础研究以及共性技术研究。对确实有潜在商业化前景的基础研究成果,可以由专业化的服务机构根据企业需求进行筛选、转移和转化。具体政策建议如下:
第一,放活企业,使之真正成为引领技术创新的主体。要简政放权,通过适度削减产业化和应用研究项目资金预算,减少政府对企业创新决策的干预和扰动,使企业在创新活动决策中成为真正的主体;节省下来的财政资金可以用来为创新型企业减税,尤其是要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抵免所得税政策。同时,对确实适合企业承担的资助项目,其经费管理制度应区别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企业研究开发支出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
第二,明确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主要任务定位于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放松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数量等硬性指标的考核要求,适度提高政府各部门科技项目中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的比重,建立和完善公益类研究机构的运行制度。
第三,由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来承担起联系企业和科研院所的纽带。培育一批社会化、专业化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探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新型组织形式,并在机构运行、专利交易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政策,由这些机构来寻找和组织产学研之间的技术转移及其他形式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