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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10岁男童小峰在公交车上捡到一个钱包,包中有491元现金。对于在农村长大的小峰而言,这不是一笔小数目,足以实现他眼下最大的愿望——买一辆自行车。妈妈给小峰出了一个主意:找到失主,归还钱包中的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但要求失主给1000元钱,作为孩子购买自行车的资金。几经讨价还价,最后失主花300元钱给小峰买了一辆自行车,以示酬谢(7月15日《成都商报》)。
事情的结局还算圆满,但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着实有些难堪:失主拒不同意支付1000元酬金,小峰妈妈则扬言要把钱包扔掉,双方为此打了三次电话、发了20条短信。其间,失主感觉自己被敲诈,还打电话报了警。
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拾金而昧”则涉嫌违法。我们不能奢望每个人都道德高尚,但也不允许有人非法隐匿、占有他人财物。那么在“昧”与“不昧”之间,能否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通过这么多年的讨论,有一个方法得到了相对多数的认可:拾遗者在将财物交还给失主的同时,能得到适当的酬谢,这种行为仍不失为善举。而且,适当的酬谢还具有积极意义,可以起到鼓励拾金不昧、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虽然这种“拾金不昧”不如原来的高尚和纯粹,但是有更多失主的财物失而复得,总比有更多拾遗者因得不到报酬而隐匿他人财物要好。
关于这一点,在法律上也能找到相应的依据。比如《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而问题在于,现实中,拾遗者索要的酬金,往往明显超出保管遗失物、联系失主等支出的费用,新闻中小峰妈妈索要1000元酬金就是如此。正是这个原因,小峰的妈妈遭到了很多网友的批评,认为这是“狮子大开口”,会把孩子教坏的。
说实话,我不忍心过多指责小峰的妈妈,毕竟,她还是教育孩子要拾金不昧,只是想多要一些酬金而已。何况,她的“狮子大开口”,其中确有“人穷志短”的因素。
实际上,法律上规定失主应当支付“必要费用”,只是一个最低要求。在最低要求之上,拾遗者可以向失主多要一些酬金,失主当然也可以主动多支付一些酬金。但是,这里有一个基本原则必须遵守,那就是自觉自愿,即失主是否多支付酬金,必须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拾遗者不可强制或变相强制。双方甚至可以讨价还价,但像小峰妈妈这样扬言要把钱包扔掉,显然有威胁、强迫的意味,不仅不道德,而且有违法之嫌(涉嫌敲诈),把一件善举弄得变了味儿。
这条新闻给我们的思索还有很多,但是“失主自愿”这个原则,我想,还是应该以更为明确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