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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执行新刑诉法仅有规定还不够
//www.workercn.cn2014-07-22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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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审判独立与公正、强化辩方的力量和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多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

  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试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展开。而此时,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实施了两个半年头。当年法律的修改,曾经获得各界的一片赞誉,也受到过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至今依然令人瞩目。

  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看,无论是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的介入、严禁刑讯逼供和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确立,还是公检法各家在不同诉讼阶段上的分工、制约,以及在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限制性规定和法院审级关系、审理期限的要求方面,都明显提升了人权保障的含量。应该说,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等方面,立法确实有了新的提升,取得了不小的进步。

  不过,就实践情况看,要使新法的原则、任务和具体制度真正获得执行,仅仅有法律规范上的明文规定是不够的,也难以自然而然地取得成效,必须通过透彻理解立法精神和实现观念转变、达成共识,通过深化改革将相关制度落到实处,才能取得效果。

  需要看到,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生效乃至实施,其实还很难在短时期内消除长期存在于司法界的旧有法律观念,也不意味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新法的实践推进中就会变得轻而易举、毫无障碍。先定后审或者先定后议、后裁的现象,在个别地方依然存在着,成了法律规则之外的一种惯例和潜规则。而按惯例办事、潜规则消解明规则,甚至成为一种难以破除的思维定势。所以,在当下大力推进司法改革的同时,积极转变和提升司法理念,破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惯例、潜规则,尤其显得必要和紧迫。

  要认识到,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控辩双方关系平等和法院依法居中裁判的格局在个别地方没有真正形成,也似乎缺乏有效的制度支持和实践保障。个别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控辩关系上,也显得疏密较为鲜明。比如,对于辩方(律师),总强调保持距离,并制定了从业回避等强制性物理隔离规范;而对作为控方的检察院(检察官),却有时网开一面、走得很近,审判活动和裁决结果事先与控方沟通、向控方倾斜的状态依然明显。

  一亲一疏、一松一紧,反映的正是客观、公正的司法价值的缺失,是一种不合理的“控辩审”三角关系,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不相符合,无法使法院处于裁判者的中立地位,难以实现公平正义。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现有司法体制、工作机制进行全面改革的原因。

  而所有这些思想倾向和习惯做法,都与法院独立审判和刑事诉讼法的原则相背离,难以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

  维护审判独立与公正、强化辩方的力量和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多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法律的改革、司法改革的推进,正是多年来刑事法治观念冲撞、公权与私权此消彼长,以及诉讼民主不断发展和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实现诉讼公正的题中之义。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修改是我国刑事法制步入新阶段的标志,但它只是纸面进步的法律开始迈步实践和国家真正兑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承诺的起点,依然需要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和积极推动。

  依法裁判、公正司法是民众的期待,也是改革的目标。期待各级司法机关都能坚持严格依法办案,让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精神和宪法原则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始终,使司法的独立、公正和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成为一种看得见、可操作、能体验、有保障的司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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