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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7月22日部署展开“猎狐2014”专项行动,掀起了缉捕境外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强大攻势,这是今年以来我国开展境外追逃风暴打出的又一记重拳。
境外追逃首先要求我国刑事司法机关苦练内功。查找并锁定外逃人员的行踪及藏匿地点,调查和搜集外逃人员相关犯罪证据材料及线索证据,是国内办案机关责无旁贷的职责,是开展国际合作的先期条件和基础。没有扎实的国内调查工作以及由此形成的材料支持,相关的引渡请求、遣返请求以及境外缉捕请求则可能被束之高阁或者在诉讼博弈中失利。
境外追逃需要加强国际刑事合作。目前,我国已与37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边公约也为我国与其他缔约国开展引渡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既使在无条约可循的情况下,我国各主管机关也摸索和总结出不少行之有效的替代措施,其中移民法遣返已被广泛和有效地加以运用。另外,只要能够向躲藏地国家主管机关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犯罪证据,同样可以与建立了引渡条约关系的国家通过遣返非法移民方式实现对外逃人员的快速遣返。对于那些已在躲藏地取得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国籍的外逃者,则应注意搜集证据以便证明其在移民程序采用的欺骗等非法手段,从而使其丧失可能受到的移民保护。基于对“境外缉捕”的广义理解,必要时,还可以借助外国司法机关的力量对逃犯实行异地追诉,不让外逃人员逍遥法外,并创造将其遣返回国的法律条件。
采用心理攻势劝其迷途知返对境外追逃也会产生事半功倍效果。“劝返”一方面受益于国际刑事合作所造成的强大压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内刑事政策的支持。我国主管机关应当尽快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境外追逃中“自首”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涉外刑事司法和国际刑事合作中得到充分贯彻,从而感召、鼓励更多的外逃人员回国投案。
对于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境外追逃应当与境外追赃相互结合并且相辅相成。境外追赃涉及对外逃人员非法转移资产和洗钱活动的调查,有助于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可促使财产所在地国家的司法或执法机关对有关的人和物采取法律措施并调动其国际合作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助于切断外逃人员的非法经济来源,削弱其对抗引渡和遣返的经济实力。在追逃中兼顾追赃不仅能够有效降低或者挽回经济犯罪或腐败犯罪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能够大大降低或消除携款外逃现象的诱惑力,有效地发挥预防和遏制功效。
“猎狐”是一场智慧与技巧的较量。境外追逃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虽然国内刑事案件的办理须遵循分工负责的程序性规则,但在国际刑事合作上应当特别注重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与配合,需要整合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外交、反洗钱等部门资源,多管齐下以及时应对和化解在国际合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形成办理涉外案件和寻求国际合作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