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一张父亲留下的1000元定期存单,让河北平山县的陈兰平奔波了8年也没有取出来。工作人员告诉他,时间太久了,找不到存根,兑付不了。还说“存款凭证超过20年作废,拿出来直接撕掉就行了。”(7月31日《燕赵晚报》)
1958年,陈兰平的父亲将1000元退伍费在乡信用社定存1年,在当时这是一笔巨款,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支取。2005年陈兰平才发现存单。按理,信用社作为国家金融机构,必须“讲信用”,依法兑现存款本息,不能不认账。
56年过去了,原乡信用社历经合并、变迁,存折存根找不到了并非不可能,但这属于银行内部管理不善问题,责任不在储户身上,而且银行单方面找不到存款存根并不影响到期存款兑付。只要陈大爷手持的存折是真实、有效的,信用社就应履行储蓄合同义务,依法兑付存款本息。所以,“找不到存根”之说,不管是银行技术系统操作层面,还是法律合同规定层面,都站不住脚。那么,让陈大爷耿耿于怀的“存款凭证超过20年作废”一说又从何而来呢?
其实,这里涉及法律上的时效保护问题。为了敦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避免其变成“躺在权利纸上睡觉”的懒汉,导致社会关系长期变动不居,法律规定,权利受到侵害必须及时主张,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法院就不予保护。一般案件诉讼时效为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少数特殊案件为1年短期时效、3年或4年长期时效。诉讼时效可以因法定事由而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但最长时效期间为20年。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使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20年,逾期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从法律角度说,陈大爷的一年期存折早已过期20年,“存款凭证超过20年作废”的说法,也不是空穴来风、毫无根据。
但是,银行存款类债权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于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等,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基于此类债权攸关社会重大公共利益,司法解释作此规定,是对民众切身利益的特别保护。
许多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复杂纠纷,放到法律层面并不难厘清因果是非、责任归属,但类似陈大爷的遭遇绝非个案,其中主要原因还是银行、信用社的服务意识欠缺,“拿出来直接撕掉就行了”之说更是不负责任。针对老存单的相关规定可能确有不明确的地方,但事在人为,完全可以通过积极有效的银行服务来弥补完善。银行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的欠缺,才是最应该重视改善的地方。